我省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

11.01.2016  10:30

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北省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若干措施》。根据措施,为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财政将安排新能源汽车补贴专项资金,用于对购车用户补贴,不足部分从划拨到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的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和其他相关专项资金中安排解决。

措施规定,我省将把机关公务车、机要通信车、执法执勤巡逻车、环卫车、邮政车、校车、城乡公交车(含农村客运车)、城市物流配送车、出租车9类新能源汽车纳入公共服务领域范围,在推广期内省级财政按国家补贴标准1∶1比例对购车用户予以补贴。

在城市逐步淘汰燃油、燃气公交车,更换新能源公交车。2015-2019年更换及新增的城市公交车中纯电动公交车占比分别达到40%、50%、60%、70%、80%。2015年在张家口、廊坊市开展纯电动出租车运营试点工作,2016年起在全省推广。

对消费者购置的符合政策要求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免收车辆牌照费。新能源汽车在城区道路行驶,不受重污染天气限号限行应急响应措施限制。对符合城市道路安全通行条件的物流配送、邮政快递等纯电动汽车,优先办理通行证件。

加快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设施建设。2016年实现全省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设施全覆盖,推动电动汽车城际运行。

对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100%建设充电桩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对老旧小区,也要制定具体政策支持充电设施建设;个人在自有停车位,各居住区和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大力支持充电设施用电项目建设,简化报装、扩装手续和流程;取消普通高压客户设计审查和中间检查,实施流程串改并。

对向电网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对安装在居民社区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对安装在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公共停车场中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价格;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可按充电度数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充电服务费,收费标准由各市确定,但不得超过上限标准,服务费上限标准暂定为七座(不含)以上乘用车0.6元/度、七座(含)以下乘用车和环卫车1.6元/度。

对新成立的新能源汽车生产、运营企业,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生产、运营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