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出台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06.11.2016  13:33

  12月1日起,省会购房者再买房,预售资金将直接由监管银行收存了,购房者权益将得到进一步保障。11月3日,我市出台了《石家庄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直接收存预售资金,购房人所缴纳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必须全部直接存入商品房预售合同载明的监管专用账户。此举将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合法权益。

  直掐资金源

  新建商品房预售金监管收口

  记者了解到,针对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买房不敢先付款、卖房不愿先过户”现象,省会近两年推出了“二手房资金监管”免费服务,即政府部门牵头设立资金监管账户,买方先将房款打入该账户,双方办理过户手续。完成后,买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卖方凭交易中出具的证明到监管银行划转房款。整个过程中,房产交易资金被放进了“保险箱”,买卖双方的资金、产权安全得到了有效保障。

  该《办法》的出台将预售金监管扩围到新建商品房交易过程中,监管目标直掐资金源头,或将有效遏制开放企业卷款逃跑等恶性事件的发生。据介绍,该办法所称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预售在建商品房,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收取的全部房价款,包括首付款、按揭贷款、房价款(含一次性付款和分期付款)。省会新华区、裕华区、长安区、桥西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缴存、拨付、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该办法。

  《办法》规定,本市范围内的商业银行,可自愿从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应当具备规范运营业务能力、资金监管能力、并满足网络技术条件要求。商业银行与监管部门机构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合作协议后,即为监管银行。监管银行要与监管部门机构信息系统联网,达到信息即时传递与交换。

  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可自主选择监管银行,开立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专用账户),并由监管机构、监管银行、开发企业三方签订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监管专用账户应当按照一个《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开立。开发企业根据按揭贷款需要,可凭银行资料申请增开监管专用账户。

  房款进“保险库

  开发企业不得收预售金

  “对购房者而言,直接的影响是,购房人所缴纳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必须全部直接存入商品房预售合同载明的监管专用账户。”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直接收存预售资金。购房人申请按揭贷款的,贷款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将按揭贷款直接发放到该监管专用账户。

  《办法》明确,开发企业应当将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在售楼场所进行公示,并告知购房人。也就是说,将来购房者买房的房款由哪个部门监管、哪个银行是监管银行、专用账户是什么样的,开发企业都要一清二楚告知购房人。

  此外,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由开发企业自行结算退款,房价款应当自办理退房手续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

  程序严格

  40%比例为重点监管资金

  那么,到了监管账户的预售金,开发企业要怎么使用呢?

  《办法》规定,监管机构与开发企业、监管银行在签订监管协议时,应当以该预售项目的预售平均价确定40%的比例为重点监管资金,用于支付建筑安装、区内配套建设等。每笔预售资金进入监管账户后,开发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主申请该笔资金的60%用于本项目开发及偿还本项目开发贷款。

  要想使用这40%的重点监管资金,开发商要遵循严格的程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可以申请使用重点监管资金总额30%的资金;建成层数达到规划设计总层数一半的,可以申请使用重点监管资金总额55%的资金;主体封顶的,可以申请使用重点监管资金总额85%的资金;通过竣工验收的,可以申请使用重点监管资金总额95%的资金。

  按照上述工程进度和申请额度拨付相应监管资金后,监管账户内的资金余额不得低于该预售项目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5%。

  《办法》还明确,开发企业办理房地产项目首次登记后,应向监管机构提交解除监管的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监管机构审核通过后,报主管部门审批,并通知监管银行,终止对监管专用账户资金的监管。  (记者 宋 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