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2010年11月版)》的通知

01.08.2014  17:11

冀卫农基〔2010〕35号

各市卫生局、省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和河北省《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办法》、《河北省纳入基本药物管理的非基本药物目录》,省卫生厅对《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2009年11月版)》进行了修订。现将《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2010年11月版)》(以下简称《药物目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调整和制定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是卫生部提出的明确要求。认真执行《药物目录》是加强新农合用药管理,保证参合农村居民基本医疗需求,保证新农合基金有效合理使用,保证新农合制度健康发展的需要。各地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和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要进一步提高对实行《药物目录》重要性的认识,严格合作医疗用药管理。

  二、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配备和使用《药物目录》中的药品。新农合对《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和《河北省纳入基本药物管理的非基本药物目录》药品的报销比例,应高于非基本药物5个百分点。

  三、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二、三线和贵重药品分级审批制度,严格控制《药物目录》外药品的使用。《药物目录》内药品费用占药品总费用的比例,要求省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达到75%以上,市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达到80%以上,省、市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达到85%以上,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达到90%以上,乡级定点医疗机构达到95%以上,村级定点医疗机构达到100%。使用目录外药品必须提前如实告知患者或其家属,并履行同意签字手续,知情同意书要载入病历保存备查。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县(市)的乡镇卫生院,《药物目录》内药品费用占药品总费用的比例达到100%。

  四、为规范新农合报销药物使用管理,保证参合农村居民受益的公平性,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新农合经办机构和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均不得对《药物目录》进行增减变更。

  对纳入《药品目录》的医院制剂,仅限于配制制剂的定点医疗机构在本院范围内使用。

  五、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新农合经办机构,要切实加强对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药品目录》使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六、本《药物目录》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原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的通知”(冀卫农基[2009]39号)和《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增补乡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暂行)的通知》(冀卫农基[2010]2号)同时废止。

  附件: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2010年11月版)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列表:
1: 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2010年11月版).xls
2: 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2010年11月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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