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新农合惠民政策出台 基本药物全入报销目录

11.03.2015  11:11

使用基本药物住院补偿提高10个百分点,计划内新生儿当年免缴参合费用,计划内正常产住院分娩按每例500元标准补助。记者昨天从市卫生计生委获悉,今年,石家庄市新农合除了住院补偿封顶线大幅提高外,还推出一系列惠民政策,保证参合农民最大限度受益。

基本药物全部纳入新农合报销

按照今年的新农合补偿政策,《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版)》药品全部纳入我市新农合报销目录,住院补偿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中医药(包括中成药、中药饮片、中医诊疗项目、列入新农合报销目录的中药制剂)的住院补偿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基本药物和中药不得重复提高补偿比例,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不得超过95%,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不得超过90%。

计划内新生儿出生时不在缴费时限内,随其参合父母享受新农合待遇,发生的补偿费用与其父母其中一人合并计算。新生儿免缴当年参合费用,不统计为当年参合人数,各级财政不追缴补助资金。

参合农民可自主选择定点医院

参合农村居民可以自主选择统筹地区内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因病情需要转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办理转诊手续,并由病人或其家属到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审批备案。因病情急、危、重等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办理转诊备案手续的,患者或其家属应当及时报告参加地新农合经办机构,并在规定时限内补办相关手续。各地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转诊、备案手续的参合农民,可根据当地情况适当降低补偿比例或不予补偿。

同一参合农民同年度再次住院的,应再次扣除起付线费用。但恶性肿瘤、终末期肾病需要多次住院连续治疗的,同年度从第二次住院起不再扣除起付线。

参合农村居民因同一种疾病、从上级医疗机构转入下级医疗机构连续住院治疗的,在计算下级医疗机构住院补偿费用时,不再扣除下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从下级医疗机构住院转往上级医疗机构继续住院治疗的,在计算住院补偿费用时,将下级医疗机构起付线费用从上级医疗机构起付线中扣除。

计划内正常产补助标准提高

计划内正常产住院分娩,在国家住院分娩补助项目补偿的基础上,新农合再按每例500元的标准补助,较上年提高200元。总费用不足800元的,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补偿。

剖宫产不分医疗机构级别,依法取得生育证,单胎剖宫产按每例1000元标准补偿;双胎及以上、乙肝病毒阳性生产按一般住院对待。

符合我省“白内障患者复明工程”条件的参合人员,在省卫计委确定的白内障复明工程定点医院进行门诊复明手术的,新农合按每例5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不符合救治标准的,在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按每例1300元标准补偿,较上年提高300元。

基金结余过多进行二次补偿

为充分利用新农合基金,保证参合农民最大程度受益,对当年统筹基金结余(含风险基金,不含大病保险基金)超过15%或历年统筹基金累计结余超过25%的,要根据结余情况,进行新农合二次补偿。对当年住院的参合农村居民给予二次补偿。通过二次补偿,使当年统筹基金使用率达到85%以上,历年统筹基金结余率控制在25%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