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专家:用断崖式降级挡住官员复出的机会

29.07.2015  11:37

  8月12日,“一朝回到解放前”,对副厅级官员蒙志鹏并不是虚言。

  当天,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委通报,自治区纪委对阿克苏地委原委员、常务副专员蒙志鹏对他人行贿作出处分:开除党籍、行政撤职,职级由副厅级降为主任科员。

  遭遇级别“跳水”的,不仅他一人。

  就在今年6月,江西省委原常委、秘书长赵智勇从副省级连降七级到科级;7月,云南省委原常委、昆明市委原书记张田欣连降四级,担任“副处级非领导”职务。

  “断崖式降级”,成为形容这种行政体系反腐举措的新兴词汇。在我国反腐进程中,它意味着什么?就此,有关专家对中国青年报记者给出了权威解读。

   不给那些“不求有功、只求无过”的庸官可乘之机

  “降级”是《公务员法》规定的处分之一。

  《公务员法》第56条规定,公务员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公务员一旦违反《公务员法》,将根据其违纪情节的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是一种正常的行为。

  如何看待官员“断崖式降级”?

  中国社会科学院宪法与行政法研究室主任、研究员周汉华认为,这种“断崖式降级”,是一种是“纪律处分上的进步”。

  “过去处分官员,长期使用撤职和开除。而其他手段,如警告、记过、降级,使用得非常少。这就给了那些不求有功、只求无过或者居其位不谋其政的庸官可乘之机。因为这些官员的情节,构不上撤职和开除。所以,实行多种纪律手段,有利于调动不同层级公务员的积极性。”周汉华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

  据中国青年报记者盘点,2010年至今,至少有20起负面案件中,官员是被降级处分,而非免职。

  其中,跨级别的“断崖式降级”,共有6起。

  除去今年落马的3名官员,较为典型的是副省级干部付晓光。

  2013年12月,中央纪委对10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问题发出通报,付晓光首当其冲。

  付晓光系因私公款消费、大量饮酒并造成陪酒人员“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而受到通报的。中央纪委常委会研究并报中央批准,给予付晓光留党察看一年处分,按程序免去其黑龙江省政府亚布力度假区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职务,由副省级降为正局级。

  付晓光当时已61岁,达到相关退休年龄,降级主要影响的是他退休后的待遇。但对于46岁的蒙志鹏而言,这一降级处分的“含金量”则更大。

  生于1955年的赵智勇、张田欣,被降级时均为59岁,被指为倒在“退休前捞一把”的官员“59岁现象”之下。

   “‘断崖式降级’挡住了官员复出的机会”

  除《公务员法》规定的6种处分办法以外,还有一种“免职”的非正式处理办法。

  “免职是一种非正式的处罚方式,并不是《公务员法》规定的处分手段。”周汉华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免职不是一种处分,更多情况下是一种政治责任。所以,官员免职后再复出,就成了一个正常现象。”

  官员先“免职”后“复出”的现象,并不鲜见。

  如2005年12月,原国家环保总局局长解振华因松花江污染事件引咎辞职,但仅1年后就进入国家发改委任职。

  2008年因“三聚氰胺奶粉”事件被免职或辞职的三名官员,均在沉寂后复出。引咎辞职的国家质检总局原局长李长江,2009年12月出任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专职副组长。被免职的石家庄市原市长冀纯堂,2011年任河北省工信厅副厅长。河北省委原常委、石家庄市委原书记吴显国,2013年任河北省委省政府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

  在网络舆论场中,被免官员的复出并不“招人待见”。周汉华说:“曾经有过重大失误的官员再次复出,从政治伦理、政治道德层面,是有违老百姓情感的。”

  那么,“降级”和“免职”对官员的影响有什么不同?

  “‘断崖式降级’挡住了官员复出的机会。”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副院长王选辉教授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

  “对官员而言,级别非常重要。免职仅仅免掉官员的职务,但他的级别没有变动,因此,权力、待遇等都没有变化。所以,如果有机会,复出就成了一种常见的情况。”王选辉说。

  “但降级与免职有本质区别。”王选辉指出,“一旦官员的级别降低,他只有从头开始,就很难在短期内恢复到原先的级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