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文章:设立“收礼罪”堵住行贿受贿之路

20.10.2014  12:18

    1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委员长会议上,建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的议案,其有望加入“收受礼金罪”。(10月19日《法制晚报》)

    此次刑法修正案拟增加“收受礼金罪”,这是与时俱进的表现,这是顺应民意的做法,这是堵塞漏洞的举措。我国现行《刑法》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而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给公职人员送礼,并没有提出任何利益要求,这种情形根本就不构成受贿罪。如此一来,送礼的毫无顾忌,收礼的心安理得。这就造成了送礼几十万,甚至是上百万都以“礼尚往来”的理由,轻而易举地逃脱了法律制裁的咄咄怪事。这次设立了“收受礼金罪”,规定国家公职人员,收受他人数额较大的礼金,无论是否利用职务之便,无论是否为他人谋利,都可能涉嫌收受礼金罪。这就从根本上堵住了送礼和收礼这股歪风邪气,对于遏制腐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送礼一方向公职人员送礼,目的是想得到比送礼价值更大的利益;收礼一方则依靠权力寻租,得到非法收入。双方一拍即合,沆瀣一气,完成了权钱交易。为何会形成这种局面呢?这是因为公职人员在权力的运作上,享有相当的自由裁量权。送礼一方能够以小失换大利,获得高倍的回报;公职人员胆敢公然为送礼者违法违规办事,主要是因为权力缺少有效的监督。再加上,财务管理制度存在缺陷为公款“送礼”提供了便利条件。于是乎,用公款“送礼”愈演愈烈,损害了国家利益,人民利益。

    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弊相权取其轻。公职人员对收礼乐此不疲,主要是受经济利益的诱惑;而“送礼”者也是在考虑到掌权者有收礼的内驱力的时候才敢于送礼。因此,设立“收受礼金罪”必须明确数额,这是十分重要的。德国政府规定,公务员一般收礼不能超过十五欧元;新加坡对公务员也有严格规定,接受礼品金额不得超过五十新元,超过部分必须上缴或个人出资买下。在香港,受贿没有最低金钱限额,非法获得一港元就是贪污;而台湾“公务员廉政伦理规范”规定,没有利害关系或一般正常社交礼俗,公务员不得收受超过新台币三千元赠礼,并且一年只内同一来源不得超过新台币一万元。窃以为,我国公职人员接受礼金金额不能超过五百元钱。诸位以为何如?

    这次在《刑法》中加入“收受礼金罪”,非常必要,但是,这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完善、改革各项制度,尽快制定出台公职人员财产公开制度,大力加强群众监督,让公职人员不想贪、不敢贪、不能贪,这才是治标又治本的根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