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多部门联合整治房地产中介违法违规行为

02.05.2017  23:14


资料图:售楼员为民众推荐商品房户型。 韦亮 摄

  中新网石家庄5月2日电 (杨梦洁)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日透露,为持续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河北多部门将联合整治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此次整治范围包括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各市、县及河北雄安新区。

  此次联合整治将重点查处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以下行为:

  (一)未取得营业执照或未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擅自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的行为;

  (二)通过互联网提供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机构,未到机构所在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办理网站备案,未到服务覆盖地的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为;

  (三)发布虚假房源信息,造谣、传谣以及炒作不实信息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四)通过网站、店面、印刷品及广播电视等形式发布虚假广告或虚假信息,进行虚假宣传,内容违反《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

  (五)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以及伪造合同的行为;

  (六)发布未经产权人书面委托的房源信息,隐瞒抵押、查封等影响房屋交易信息的行为;

  (七)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务的行为;

  (八)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的行为;

  (九)采取内部认购或雇人排队制造销售旺盛的虚假氛围以及通过炒卖房号非法牟利的行为;

  (十)诱导、教唆、协助购房人通过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购房资格、骗提(贷)住房公积金、规避限贷等行为;

  (十一)诱导、唆使、协助交易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的行为;

  (十二)泄露、出售或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十三)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识全部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各项服务未单独标价的行为;

  (十四)未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强制提供代办过户、贷款、担保、评估、公证等服务,未在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中约定并额外收取费用的行为;

  (十五)侵占或挪用交易资金,无正当理由扣留押金、不退订金的行为;

  (十六)违反《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擅自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为不符合安全、防灾标准的房屋提供租赁经纪服务的行为;

  (十七)提供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首付贷等违法违规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行为;

  (十八)公证机构为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违法房屋销售、交易进行公证的行为。

  据了解,此次房地产中介机构整治活动由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司法厅、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通信管理局联合进行,预计在2017年10月底完成对河北省区域内所有房地产中介机构、房地产中介网站的彻底排查,逐一建立工作台账。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处理等方式,对房地产中介行为进行全面检查和治理,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曝光典型案例。(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