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布局音乐产值3000亿 数字音乐付费成定局

04.12.2015  11:26

  11月底国民小鲜肉黄子韬单曲《我是大主宰》获得美国Billboard(公告牌)华语榜冠军,《我是大主宰》在11月16日上线,据说上线之后便稳居各大音乐平台及视频平台榜首。近年,明星线上发行单曲、专辑者越来越多。一方面是数字音乐平台在行业发展中的职能不断强大;另一方面是国内音乐“免费午餐”主导的混沌的市场状态不利于行业发展。数字音乐产业规范化以及音乐版权之路施行迫在眉睫。

  按照近期广电总局公布的计划,到“十三五”期末,整个音乐产业将实现产值3000亿元。其中,国家音乐产业基地实现产值1000亿元,成为在国内外具有较强影响力和竞争力的骨干音乐产业集群。而数字音乐作为目前音乐市场的主流,在音乐产业发展中举足轻重。

  今年7月份国家版权局发布《关于责令网络音乐服务商停止未经授权传播音乐的通知》要求网络音乐删减未经授权音乐作品;12月1日广电总局发布《关于大力推进我国音乐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全面推进中国标准录音制品编码(ISRC)在音乐单曲登记、版权认证、音乐付费等方面的广泛应用。甚至有媒体称,广电总局还将推动《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订,加强对音乐作品特别是数字音乐作品的版权保护,严厉打击未经许可传播音乐作品的侵权盗版行为,坚决依法查处含有有害内容的音乐作品。从通知到法律文本,可见国家政策层面对数字音乐版权保护、音乐作品收费的全力推动。数字音乐付费成定局。

   音乐+互联网的爱恨情仇

   互联网仿佛是音乐的情人,它为音乐创造了华丽的彩章;同时,音乐在互联网的世界里秩序被打乱,阻碍了音乐的健康发展。

  互联网在音乐产业的发展当中挥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一方面传统唱片可以通过网上平台发行、售出;另外一方面数字音乐平台将传奇经典歌曲传达至更多人,越来越多的老歌被世代传颂,更重要的是众多原创歌手通过网络音乐的创作以及数字音乐平台的发行,丰富了音乐的风格,促使一大批有时代特点和鲜明个性的“神曲”诞生并传遍大街小巷。网络由音乐的发布平台逐渐成为音乐发行平台。脍炙人口的《小苹果》一上线迅速风靡整个网络,商店、广场处处耳鸣般地播放着“你是我的小呀小苹果”,连五岁的婴孩都在哼唱。而崭露头角的TFBOYS正是借助网上上传翻唱歌曲的力量而红透半边天,其在2014年发行的单曲《青春修炼手册》,在发行后的短短2天内,点击量即破千万。更加令人振奋的是,国际方面,英国流行歌手Adele最新专辑《25》首周销量超过338万张、屡破纪录,用媒体的话说是:在唱片业最坏的时代创下了史上最好的成绩。而据有关报道这300多万的销量中,有100 多万是iTunes和Amazon的付费下载量。

  可见互联网音乐,尤其是数字音乐平台在音乐的病毒推广以及音乐创作方面提供了无限可能的机会。

  正如视频网站于视频内容一样,数字音乐平台一方面成为音乐产业发展的助推器;另一方面,数字音乐平台的频繁侵权、版权管理乱象丛生,音乐版权得不到保护阻碍了数字音乐市场的发展。混乱的数字音乐市场就好像甲(原创音乐人)种了一棵橘子树,施肥、浇水、杀虫....。.终于结了橘子,乙(唱片公司/数字音乐平台)买下了这颗橘子树,而丙(部分数字音乐平台)不经过任何手续不仅上树摘橘子给丁(用户),还把这棵树连根拔起,再也结不出果实。在这个过程当中,原创音乐人和唱片公司以及拥有版权的数字音乐平台成了最直接的受害人,而一部分没有版权的数字音乐平台则是名副其实的小偷,对于用户而言,短期看是享受其中;长远看,以后没有人愿意卖橘子给你,就算有人卖恐怕也是烂橘子。数字音乐产业的盗版泛滥、违规下载风行,优质劣质音乐鱼龙混杂阻碍了音乐的健康发展。

   数字音乐理性发展 版权保护、收费是必然

  音乐作为艺术的一种表现形式,同电影等内容一样属于知识产权,版权理应受到保护,这是行业共识。QQ音乐、阿里音乐等为代表的一批数字音乐平台早就意识到版权音乐的重要性。而为了推进数字音乐产业的正向发展,一些原创音乐人、唱片公司、拥有版权的音乐平台开始了漫长的维权之路。然而高额的维权费用、繁琐的维权流程、猴年马月的维权成功时间表耗尽了所有人的精力和热情,如此下来还有谁愿意花心思去创作更高质的音乐,还有谁愿意高价购买音乐版权?数字音乐产业的正规化发展、音乐版权保护实际上维护的是各个环节、个人和平台的利益。有人提出,原创音乐人、唱片公司、数字音乐平台确实在版权保护中受益,但你说维护掏钱的用户的利益,未免牵强?

  其实,维护音乐版权最根本的受益者正是用户。一旦数字音乐市场步入正轨,原创音乐人有了更高的收入,获得了更多尊重,他们也会愿意付出更多创作出更好的音乐作品;而版权方:唱片公司、数字音乐平台各方利益得到平衡,也会投入更多地费用引进更优质的音乐,同时进行产品升级,让用户拥有更好的体验。所以在这个过程中看似用户从免费享受音乐变为付费享受音乐,并不公平。实际上用户拥有了更多地选择权、更好的视听享受。何况数字音乐平台的音乐内容并非全部收费,用户依然可以免费享受众多好听音乐。

  能否让用户乐意付费?从视频网站目前的付费观影模式来看,数字音乐的付费模式具有极大的可行性,毕竟没有人因为要享受更高品质的音乐或者聆听所喜爱明星的歌曲而放弃花费几元甚至几十元钱,何况比起购买明星线下的唱片数字音乐平台带来的享受更便(pian)宜也更便(bian)宜。

  数字音乐版权规范化保护各方利益,何乐不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