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教育立法:开发商不建教育设施不准拿地

29.11.2014  09:07

  记者获悉,《石家庄市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在日前举行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通过,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

  《条例》规定,教育设施规划报送审批前,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而且,预留的教育设施建设用地不得擅自变更,因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确需变更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相同或者相近区域规划不少于原面积的教育设施建设用地。

  城市新建中小学、幼儿园设置规模和占地面积应当符合下列规定:每10万人设置不少于一所普通高级中学,总用地面积不少于100亩;每千人按39名初中生计算配建相应规模初级中学,每2.3万人至3.8万人设置不少于一所18班至30班初级中学,生均占地面积不低于18平方米;每千人按78名小学生计算配建相应规模小学,每7000人至2万人设置不少于一所12班至36班小学,生均占地面积不低于16平方米;每千人按39名学龄前儿童计算配建相应规模幼儿园,每4600人至9200人设置不少于一所6班至12班幼儿园,生均占地面积不低于14平方米。寄宿制学校每名寄宿生生均占地面积应当增加10平方米。

  现有城市中小学、幼儿园生均占地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教育设施规划,在城镇建设改造时优先解决。农村地区每个乡(镇)应至少设置一所初级中学,人口相对集中的行政村应至少设置一所小学或教学点,每个乡(镇)政府所在地应至少设置一所公办幼儿园。

  此外,山区县应在县城所在地规划建设寄宿制初级中学,在乡(镇)政府所在地或者基础设施完备、交通便利的行政村规划建设寄宿制小学,统筹解决深山区农村适龄学生入学问题。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教育设施用地。现有或者预留教育设施用地范围内不得兴建住宅、商业用房和其他与教育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

  重新建设的学校、幼儿园的校舍和场地不得少于原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原学校、幼儿园的占地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重建时应当达到规定标准。

  教育设施建设应当达到建筑工程质量、抗震、消防、防雷、环保、节能、隔声、疏散、卫生等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学校、幼儿园周边应有良好的交通条件,与学校、幼儿园毗邻的主干道应设置适当的安全设施,保障学生安全通行。学校、幼儿园门前及周围道路应当设置规范的警告、限速、禁鸣、让行等交通标志、标线。

  因建设需要临时开挖或截断学校、幼儿园门前道路的,建设单位办理审批手续时应通报有关学校、幼儿园,并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师生能够安全通行和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

  新建居民住宅区或住宅小区,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规划和规定的相应标准,分别配套建设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配套教育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分期建设的居民住宅项目,配建教育设施应当优先安排。

  居民住宅项目配建教育设施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配建教育设施的区位、红线、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对配建教育设施不符合规划条件、设计方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开发建设单位申请自有项目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和移交的配建教育设施一并申请。未一并申请的,房管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自有项目不予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

  开发建设单位移交的配建教育设施,辖区政府应当及时接收,并组织开办中小学和幼儿园。

  如果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项目因规划布局限制不能配建教育设施或达不到配建教育设施相应标准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分别缴纳相应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

  如果开发建设单位违反规定,没有按时移交配建教育设施,由房管行政主管部门做出限期移交决定;逾期不移交的,由房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移交,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规定配建、移交教育设施的,由房管行政主管部门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并由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三年内在本市参与土地出让受让的资格。

  公办学校、幼儿园违反规定擅自转让、出租、出借、抵押教育设施及用地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收缴违法收入,并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原标题:预留教育设施建设用地不得擅自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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