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时救助交通事故受害人有了立法保证省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三部地方性法规草案和一部政府规章

10.07.2014  18:42
      7月4日,省政府召开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此办法将以省长签署政府令的形式公布实施。同时,会议还通过了《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草案)》《河北省国土治理条例(草案)》《河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草案)》三部地方性法规草案,将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省法制办主任时清霜向会议作了有关立法情况的说明。

      《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明确了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职责。为便于救助基金垫付和追偿,2012年省政府确定省公安厅为救助基金的主管部门。省公安机关主管全省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其确定的负责救助基金管理工作的机构负责全省救助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的日常工作。二是明确了救助基金的筹集渠道。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按规定比例从交强险的保险费收入中提出的资金、省财政拨付的财政补助、对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的罚款等七个方面。三是明确了救助基金垫付的范围和程序。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或者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可以依法使用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此外,还对使用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的程序、发生争议后的解决办法等问题进行了规范。四是明确了救助基金垫付费用后的追偿措施。

      通过的三部地方性法规草案是列入今年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年度立法计划中的项目。据介绍,我省属于资源型严重缺水省份,也是全国地下水超采最严重的省份。由于长期大面积超采地下水,形成了较大的地下漏斗区,引发了地面沉降、地裂、湿地萎缩、海水入侵等一系列地质环境问题。同时由于环境污染导致地下水水质日趋恶化,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为贯彻落实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的要求,《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草案)》重点提出了8个方面的管理措施:分区管理制度、双控管理制度、水资源论证制度、取水井管理制度、水资源配置制度、节约用水制度、社会监督制度和考核奖惩制度。草案还明确了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审批、地下水源热泵系统管理、水权转让、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入河排污口管理等内容。

      《河北省国土治理条例(草案)》主要规范的内容包括:一是对国土治理规划的制定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国土治理应当按规划组织实施。并具体确定国土治理的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等事项。二是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国土治理。针对我省当前国土治理急需加强和解决的问题,从城乡规划、城市地下管网建设、农村环境整治、矿山环境治理、中低产田改造、低质低效林改造、水土流失治理和土地复垦等二十多个方面,全面规范国土治理工作。三是强化了国土治理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国土治理工作举报制度,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不得拖延或者推诿。

      《河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草案)》主要规范的内容包括:一是对见义勇为人员的范围作出具体界定。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的人员,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制止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或者侵害国有财产、集体财产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的,主动抓获或者协助有关国家机关追捕犯罪嫌疑人、罪犯并做出重要贡献的,以及在抢险、救灾、救人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人员。二是对申报、确认程序作出具体规定。草案对申报见义勇为行为和见义勇为人员确认工作的时限、程序和异议的解决方式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便于在实际工作中及时、准确地确定见义勇为人员。三是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有关权益保障作出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