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印发通知 对政府规章实施情况开展督查

25.03.2016  11:56

为全面了解省政府规章的实施情况,推动省政府规章扎实有效实施,3月18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通知,将对现行有效省政府规章的实施情况进行督查。

    ■ 督查主要内容

    通知明确,将对2015年12月31日前施行的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实施情况进行督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宣传情况,省政府规章公布施行后是否及时开展宣传报道,增强公众对规章内容的理解。二是公开情况,省政府规章公布施行后是否按照要求和程序及时在本部门网站公开。三是培训情况,是否就有关政府规章开展学习培训,是否将相关政府规章作为本部门、本系统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的主要内容。四是依法履职情况,是否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依法履行政府规章赋予的相关职责,是否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执行政府规章中依法设定的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方面的规定,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的问题等等。五是影响政府规章有效实施的主要因素。六是政府规章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其他问题。   

    ■ 督查方式及时间

    此次督查采取省政府相关部门自查和省督查组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自查阶段从3月下旬开始,省政府相关部门对照督查内容和要求,对本部门实施的相关政府规章在本系统、本行业的实施情况逐件进行认真自查和梳理,并就如何解决政府规章实施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和建议,同时,就与上位法不一致、不衔接、不协调,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相符合的政府规章提出修改和废止的清理建议。自查报告于5月31日前报送省法制办。同时,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对省政府规章在本行政区域实施情况的意见和建议,也于5月31日前向省法制办反馈。

    抽查阶段从6月1日开始,省政府督查室、省法制办将从省依法行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中抽调业务骨干组成督查组,对省领导高度关注的涉及京津冀协同发展、生态环境保护、加强市场监管等领域政府规章的实施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并采取座谈会、问卷调查等方式广泛听取市、县(市、区)有关执法部门以及管理相对人对政府规章实施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 督查相关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将此次专项督导作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成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和强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开展工作的有效途径,制定实施方案、定期听取汇报、调度进展情况,集中研究解决相关问题,认真做好政府规章实施情况自查的相关工作,并协助做好重点抽查工作,确保督查工作取得实效。督查情况将作为依法行政年度考核的重要参考。

    石家庄、唐山、邯郸等有立法权的设区市,可参照本通知,对本级政府制发的规章实施情况开展督查。(王永强)

 

转载:《河北法制网》2016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