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政协就完善《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开展对口协商

20.06.2018  13:23

省政协就完善《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开展对口协商——

 

精确到了标点符号

 

大家逐字逐句研读,精确到了标点符号,完全站在促进河北发展的高度提出意见建议,让我很受启发,也非常感动。

 

第一次参加政协组织的对口协商座谈会,省政府法制办党组书记王桂海听完8位省政协委员发言后由衷地说,“制定政策文件,由政协组织协商,听取意见建议,不是可有可无的环节,而是非常必要的,有着特殊作用。

 

近日,省政协组织召开座谈会,就正在起草的《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与省政府法制办开展对口协商。会前,省政协社法委精心选择的8名省政协委员,有司法部门工作人员,有知名律师,都是法律方面的专家。省政协社法委提前将有关材料提供给他们,以便充分了解情况。

 

建议在第1条增加‘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内容。”王大为委员率先发言。“有必要增加一条关于限时办结的内容。”王大为对4条内容提出修改建议后说,为防止行政执法推诿、扯皮或不作为、慢作为,应对办结时限有所规定。

 

建议将第28条中的相关负责人改为负责人。”除了何秉群委员关注“相关”一词,文稿中的“有关”一词也被委员们多次提及。大家认为,对责任主体不能模糊处理,应当明确,避免有了问题相互推诿,或者执法相对人不知道找谁、找哪个部门才能解决问题。

 

条例征求意见稿中第13条提到:“行政执法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用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协助执法人员执法。”对此,委员们普遍认为需要完善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制度。应有聘用方案、报上级机关备案、加强培训、界定责任、不能单独执法等方面要求。

 

什么情况下回避应该有明确规定,不是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自己想回避就回避。”梁立敏委员对如何完善24条规定的回避内容提出修改建议。张宏斌委员认为应增加“被监督的行政执法机关提出回避的应进行回避”等内容,避免监督人员认为对自己不利的就回避,或者明知道应该回避而不回避的情况出现。

 

实行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制度,应提高制度制定的行政层级;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实行法制审核,应该明确审核主体;在明示相关工作人员岗位信息基础上,应增加人员身份信息……除了完善条款,委员们还就词语选择、标点使用、逻辑顺序等提出具体意见建议。

 

据统计,当天,委员们提出约80余条修改建议。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赵树堂说,从发言可以看出,委员们都是有备而来,认真研读了征求意见稿,站位高、建议实,对完善制定好条例非常有帮助。省政府法制办将认真整理委员意见建议,并向委员反馈吸纳情况。(记者高原雪通讯员高新国)

 

来源:河北新闻网  2018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