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价格监督监管范围

01.09.2015  11:04

河北广播网9月1日消息(记者冠华)今天(9.1)开始,新修订的《河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将正式施行。昨天(8.31)下午,省物价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条例的亮点进行解读。

* 亮点一: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监管范围

省价格监督检查局副局长武冬雅介绍,新修订的《河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在1989年旧版本的基础上做了大规模修改,比较引人注意的就是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了监管范围。虽然在旧版本中也有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表述,叫“非商品收费”,但由于条例颁布时间较早,一些违法行为和表现形式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武冬雅:“每年,我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都会组织多项收费专项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许多单位存在自行设立收费项目、超标准收费等行为。经过多年的整顿,以往单纯超标准收费的行为已不多见,现在更多的是隐蔽性的、变相的乱收费行为,比如将属于自身职责的公务活动转移至中介机构或其他单位,依托主管单位的权力,对企业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针对行政事业单位乱收费的行为,我省物价部门一直是按照《河北省制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若干规定》进行检查和处罚,但这个规定已在今年7月废止。在省价格监督检查局局长王焕吉看来,新修订的《河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就能为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提供更充分的依据。

王焕吉:“如果《河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不出台相应规定,以后我们对行政事业性价格违法行为没有办法定性和处罚。所以说,从价格法的方面看,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管依据就更充分。

* 亮点二:对利用优势地位从事不正当价格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在新修订的《河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中,第九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在交易中的优势地位强制或变相强制对方接受交易价格。

之所以规定这个条款,是因为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建立和完善,96%的商品已经实行了市场调节价。但随之而来的是有些经营者凭借自身的市场优势地位,强制或变相强制对方接受不公平的交易价格,或者交易时在价格之外附加不合理的费用。这种行为剥夺了其他经营者应享有的自由定价权,使同一商品的不同经销商之间的价格竞争减弱。省价格监督检查局局长王焕吉举了一个发生在我们身边的具体例子:

王焕吉:“去年我们接到一个举报,在一个山区,一个乡里边只有一个储蓄所,家长给孩子寄学费的过程里,储蓄所强制地要求家长交信息服务费,家长不交的话就得跑几十公里到县城去。所以我们就认定是利用优势地位强制消费者交某些费用。当时我们只能是进行调解,因为没有法律法规给它定性。如果是现在的话,我们就可以强制它改正,如果不改正,我们是有制裁性的措施的,比如罚款。

按照新版《河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的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在价格监督检查过程中,就可以加大对不公平交易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市场调节价商品和服务价格实施有效监管,维护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 亮点三:增加了提醒告诫制度

新版《河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将这些年工作中好的做法、成功经验加以提炼和升华,以法规的形式规定下来。比如加强事前监督,对自然灾害造成的局部性、突发性、时间周期短的价格异动和可能发生的价格违法行为,提前以提醒告诫的方式加以防范。为此,《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取公告、会议、书面通知、约谈等方式,提醒告诫相关经营者、行业组织等履行价格义务和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为及时制止价格违法行为,迅速平抑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切实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提供有力保障,也为价格主管部门开展柔性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

* 涉企收费等多项专项检查将陆续开展

新版《河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的实施,不但会使经营者加强价格自律,全省各级物价部门也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开展涉企收费等多项专项检查。省物价局副局长张平军说,他们还将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的作用,鼓励社会各界监督。

张平军:“检查的重点是有收费项目的各级行政机关,特别是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等具有强制垄断性的涉企收费单位、行业协会等,坚决取消不合理的涉企收费项目,为企业经营创造宽松的价格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