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进病残医学鉴定管理工作的意见》解读

05.06.2014  16:45

一、为什么要制定《关于改进病残医学鉴定管理工作的意见》?

        病残医学鉴定工作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原则性很强的工作,既关系到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落实,又与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国家计生委于2002年颁布了《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我省结合实际,下发了《河北省实施<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据调查,大多数市每年组织一次市级鉴定,有的市两三年组织一次鉴定,群众普遍反映病残医学鉴定周期长,程序繁杂,以致有些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妇不得不等,有的甚至错过最佳怀孕时机。结合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进一步转变作风、改进服务、方便群众,同时,强化责任,提高鉴定工作效率,省人口计生委在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下发了《关于改进病残医学鉴定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改进意见》),以回应群众的热切诉求。

二、《关于改进病残医学鉴定管理工作的意见》的出台过程。

为使这个指导意见,既科学严谨,符合基层实际,又能切实便民利民,省人口计生委主要做了以下四方面工作:一是由分管主任带领调研组深入到邢台、邯郸的县市区调研座谈,倾听、收集基层工作人员及群众的意见建议。二是主动与省直有关部门联系,熟悉了解目前《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及其鉴定程序;三是设计了调查问卷,发放到11个设区市,了解掌握各地病残鉴定管理工作现状;四是召开了由11个设区市科技科长及部分分管主任参加的病残医学鉴定专题研讨会,准确查找病残医学鉴定工作的制约瓶颈,集思广益,逐步形成了改进病残医学鉴定管理工作的改革思路。

三、与之前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相比,这个《改进意见》作出了哪些改进?

主要改进内容概括为“两放,一增一减”。

1.“放宽”。将病残儿鉴定申请单位由原来的“向女方所在单位(村、居委会)提出病残儿医学鉴定的书面申请”调整为“可向女方/男方任意一方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方便了群众的申请办理;

2.“下放”。原来所有的病残医学鉴定全部由市级人口计生委组织,此次《改进意见》,将患有急重症疾病的病残儿及农村居民有明显症状和体征的病残儿的医学鉴定审批权限下放至县(市、区)人口计生局,由县(市、区)人口计生局自行组织鉴定、审批。

3.“增加频次”。原来各市的鉴定工作1-2年组织一次,改进后,要求各地对患有急重症疾病的病残儿随时组织鉴定;对于有明显症状和体征的病残儿,要求根据申请鉴定数量及病种情况,聘请当地专家,每年组织2-4次;对容易弄虚作假的病种如眼疾、癫痫等,要求市人口计生委采取“异地专家、双盲法”,每年至少集中组织一次鉴定。

“减化程序”。考虑到伤残成人的伤残程度国家相关部门已经有比较完善的鉴定、审核、管理程序和标准,今后我省申请再生育的伤残军人及社会人员中非疾病造成的残疾原则上不再组织医学鉴定。伤残军人依据伤残军人所在部队或者民政行政部门颁发的六级以上(含六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社会人员中非疾病造成的残疾依据残联部门颁发的四级以上(含四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智力类、精神类残疾除外),由市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资料审查、当面核实,并按《河北省再生育审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履行再生育审批程序。社会人员中由疾病造成的残疾及其他情况,由市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每半年或一年组织一次伤残医学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