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规范收费许可证管理 超范围发放的要收回

29.01.2015  14:49

  哪些部门有收费许可,哪些项目可以收费?日前,省物价局对我省(河北省)收费许可证管理进行了规范,明确收费许可证的核发范围,并要求各级物价部门对发放的收费许可证进行全面的清理。

  按照要求,各级物价部门要严格确定办证主体。除国家政策规定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人民法院实施诉讼收费外,一律不得办理收费许可证。民办幼儿园、民办学校、经营性公路的收费不再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各地要严格确定上证收费项目。收费许可证上的收费项目要严格限定在《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规定的项目内,《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外的收费项目不得办理收费许可证。自2015年1月1日起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全面清理各自发放的收费许可证,注销、收回超范围发放的收费许可证,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组织好所辖县(市、区)的收费许可证清理工作。(记者马建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