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发改委原主任一审获刑18年 收受他人财物超千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河北省发改委原主任刘学库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内幕交易一案作出一审宣判,对被告人刘学库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罚金人民币50万元。同时,扣押、冻结在案的受贿所得赃款、赃物及不能说明来源的财产的差额部分人民币397万余元、美元9.5万元依法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学库于2004年至2006年,利用其担任河北省发改委副主任、河北省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2011年至2013年利用其担任河北省发改委主任职务上的便利,为马建国在工程承包、工程款结算,为蒋晓冬在申报省重点项目等方面谋取利益,单独或与其妻被告人高加荣、其子刘政(另案处理)共同非法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114万余元;被告人刘学库家庭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人民币397万余元、美元9.5万元,刘学库不能说明来源;被告人刘学库还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罪、内幕交易罪。
邯郸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学库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直接或者明知并认可其家庭成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114万余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不能说明来源,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后又泄露该信息使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成交额人民币311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内幕交易罪。
鉴于被告人刘学库归案后主动坦白交代了有关部门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赃款、赃物已经全部追缴,邯郸市中院遂依法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以内幕交易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决定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罚金人民币50万元。
据了解,2014年1月12日,时任河北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正厅级)的刘学库,被纪检部门从河北“两会”闭幕现场带走,接受组织调查。2014年11月,经河北省检察院依法指定管辖,刘学库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内幕交易犯罪一案,由邯郸市检察院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见习记者周宵鹏 通讯员赵志强 (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