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印发《关于近期支持东北振兴若干重大政策举措的意见》

20.08.2014  12:01

 

新华社北京8月19日电  国务院近日印发《关于近期支持东北振兴若干重大政策举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抓紧实施一批重大政策举措,巩固扩大东北地区振兴发展成果、努力破解发展难题、依靠内生发展推动东北经济提质增效升级。 

意见》指出,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以来,东北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取得巨大成就,但目前也面临新的挑战。支持东北地区全面深化改革、创新体制机制、实现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是新时期新阶段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必然要求,对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具有重大意义。

意见》以全面深化改革为引领,提出11方面35条政策措施。一是着力激发市场活力。进一步简政放权,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大发展。

二是进一步深化东北地区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支持东北在国有企业改革方面先行先试。进一步深化地方国有企业改革,大力推进中央国有企业改革,支持中央企业与地方共建产业园区。妥善解决国有企业改革历史遗留问题,在东北地区全面推进中央企业分离移交“三供一业”(供水、供电、供热、物业管理)工作。

三是紧紧依靠创新驱动发展。开展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改革试验。完善区域创新政策,研究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试点政策向东北地区推广,研究在东北地区设立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加强创新基础条件建设,支持东北地区建设一批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重点)实验室等研发平台,在东北地区率先启动创新企业百强试点工作。

四是全面提升产业竞争力。做强传统优势产业。加快培育新兴产业,国家集中力量扶持东北地区做大做强智能机器人、燃气轮机、高端海洋工程装备、集成电路装备等产业,形成特色新兴产业集群。推进工业化与信息化融合发展。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推进东北地区电子商务试点城市和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建设。

五是增强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巩固提升商品粮生产核心区地位。创新现代农业发展体制,加快推进黑龙江“两大平原”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加强粮食仓储和物流设施建设。

六是推动城市转型发展。全面推进城区老工业区和独立工矿区搬迁改造,从2014年起扩大中央预算内投资相关专项规模,每年安排20亿元专门用于东北地区城区老工业区和独立工矿区搬迁改造。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支持力度,在东北资源型城市建设一批接续替代产业园区和集聚区。加快城市基础设施改造。

七是加快推进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加快综合交通网络建设。构建多元清洁能源体系,加快电力外送通道建设,切实解决东北地区“窝电”问题。大力发展水利设施,重点推进黑龙江、松花江、嫩江等主要干流、支流综合整治,完善防洪减灾体系。

八是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2014年东北地区开工改造70万套,力争再用2-3年,在全国率先基本完成现有棚户区改造计划。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中央财政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投入继续向东北地区倾斜。努力促进就业稳定,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东北地区就业和创业。

九是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进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支持东北地区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开展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推进工业废弃地和老矿区环境治理。

十是全方位扩大开放合作。扩大向东北亚区域及发达国家开放合作,打造一批重大开放合作平台,完善对外开放政策。加强区域经济合作,推动东北地区与环渤海、京津冀地区统筹规划、融合发展。

十一是强化政策保障和组织实施。强化财政金融投资政策支持,中央财政进一步加大对东北地区一般性和专项转移支付力度,加大对东北地区支农再贷款和支小再贷款支持力度,鼓励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探索支持东北振兴的有效模式。抓好组织实施,加强督促检查。

意见》强调,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指导,密切配合,抓紧研究出台实施细则。对于重点建设项目要给予重点支持。东北四省区要充分发挥主体作用,采取有力举措,制定具体方案,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