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出台排污新规 污染企业无排污许可证不得排放

17.12.2014  14:00

  日前,省政府印发了《河北省达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从明年3月1日起,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排污的单位要实行持证排污,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办法》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和餐饮污水的;集中处理生活污水、工业废水的;从事畜禽养殖达到省政府确定规模标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支持排污单位采用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手段,削减污染物排放的强度、浓度和总量。排污单位削减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认后,可以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留存或者有偿转让。新建排污单位应当自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实行分级管理。排污许可证由正本和副本构成,有效期不超过5年。

   (原标题:我省明年起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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