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排污单位须“持证”排污违反规定将受罚

23.12.2014  10:49

  《河北省达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明年3月1日起施行  

  燕赵都市网讯(记者刘岚)为实施排污许可制度,促进污染源达标排放,河北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发布《河北省达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规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污。

  该《办法》将于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排污单位须“持证

  《办法》明确须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有:排放大气污染物(不含机动车、铁路机车、船舶、航空器等移动污染源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和餐饮污水的;集中处理生活污水、工业废水的;从事畜禽养殖达到省政府确定规模标准的。

  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建设项目已经依照国家、本省有关规定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污染防治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能力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本省有关标准,重点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排污口设置和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安装、检定(校准)、比对符合国家、本省有关规定,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并正常运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用市场办法促减排

  该《办法》的一大亮点是明确了用市场办法促进企业减排。

  《办法》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引导、支持排污单位采用先进的技术、管理手段,削减污染物排放的强度、浓度和总量。而排污单位削减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经环保主管部门确认后,可以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留存或有偿转让。

  如何对企业排污许可进行监管呢?《办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污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环境监察、督查机构负责排污许可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环境监察、督查机构,应当通过监控系统或者采用现场检查、书面核查等方式,对排污单位实施排污许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详细记录监督检查结果,建立排污许可证管理档案。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5年

  明确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可以说是该《办法》的创新点。

  据了解,《办法》出台之前,我省根据工作需要,通常把企业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确定为一年,而把有效期确定为5年,体现了政府部门的简政放权,为企业减轻了负担。

  《办法》规定,对于新、改、扩项目排污许可控制指标根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确定。这样的规定逐步将排污许可与环境影响评价有机衔接,避免数出多门,减少了管理和落实的难度,提高了环境管理的科学性、准确性、权威性。

  排污单位需要延续排污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排污单位的生产能力、工艺、设备和产品被列入国家、本省确定的淘汰目录且超过淘汰期限的;因环境功能区划调整,排污单位所在地禁止或者限制排放原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的;排污单位未按期达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办法》规定将受罚

  《办法》规定,如果排污单位未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的;未按照国家、本省有关规定对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或未建立污染物排放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台账的,将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对环保主管部门的责任追究也进行了明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超越法定职权颁发排污许可证的;违反法定程序颁发排污许可证的;发现违法排污行为不予查处的;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将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