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盗窃公共排水设施个人将被处二万以上罚款

11.06.2014  12:30

河北网讯(河北日报、河北网记者王峻峰)日前,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批准《石家庄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试行)》,8月1日起开始实施。《条例》规定,堵塞、损毁、盗窃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由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增加绿地、砂石地面、可渗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对雨水的滞渗能力,利用建筑物、停车场、广场、道路等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削减雨水径流,提高城市内涝防治能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应当与城市道路综合交通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科研、洗浴、宾馆酒店、洗车、汽车修理、加油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简称排水户)向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直接或间接排放污水的,应当向排水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临时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一年,最长不得超过施工期限。如果排水户没有取得许可证、或者超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有效期限,向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要求,在城市公共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污水排入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并按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没有将污水排入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由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不得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否则,由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从事餐饮、洗浴、洗染、美容美发、洗车、汽车修理和加油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建设自用排水设施,配置相应的隔油池、毛发收集池、沉砂池、化粪池等污水预处理设施,并定期清疏,保障正常运行,保证外排水质达标。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对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城市排水管网。

条例》规定,向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倾倒垃圾、渣土、粪便、施工泥浆等废弃物,倾倒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和抛入明火;擅自向城市公共排水管网加压排水或占压、穿越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擅自拆卸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或者截流、改变排水流向的,由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