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发换发新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公告

03.02.2016  10:40

为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265号)要求,做好新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审核发放管理工作,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将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的有关公告和通知精神,对本省化妆品生产企业核发或换发新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化妆品生产许可按《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及其配套文件、本局依据规范制定的相关规定进行申报、现场核查、审批。

二、原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或)《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化妆品生产企业,一律在2016年12月31日前换发新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根据许可证有效期限的情况,按下列要求的时限进行申报。

(一)原《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许可有效期限合并处置(以下简称原许可),以先到者为准。

(二)下列企业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换证申请,并按新申办企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申报、核查、审批。

1、原许可已过有效期限、或有效期在2016年8月1日前到期的,在2016年5月前提出申请。

2、原许可有效期在2016年8月1日到2017年12月31日期间到期的,在有效期到期前2-3个月间前提出申请。

3、原许可有效期在2017年1月1日到2017年2月28日期间到期的,在2016年10月提出申请。

上述企业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的,本部门在本年度内不再接受其许可申请。

(三)原许可有效期在2017年3月1日之后的,在2016年11月前提出申请,直接换发新证。许可申请只提交申请表,不需提交其它材料,不进行现场审核。直接换证企业的许可有效期限沿用原许可有效期限。直接换证企业在许可期限届满时按新申请许可程序进行办理。生产企业所在地的辖区市、省直管县(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按《化妆品生产许可检查要点》对直接换证的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情况,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法采取限期整改、停业整顿直至提请吊销生产许可证等措施。

三、从2017年1月1日起没有取得新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停止生产。

四、为规范化妆品生产许可的申请、现场核查、审批等工作,依据《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及其配套文件,本局制定了《化妆品生产许可申报资料要求》、《化妆品生产企业选址与厂房设计基本要求》、《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资料示范文本》等相关规定,现予发布,自公告之日起执行。

五、根据新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要求,新化妆品生产许可证需标注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机构”和“日常监督管理人员”。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在于2016年3月15日前将原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或)《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化妆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机构”和“日常监督管理人员”报省局保化监管处。

特此公告。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