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振忠:见义勇为何以被年龄设限?

03.07.2014  17:49

    7月2日《北京青年报》报道:4月22日下午,四川达州市大竹县周家镇8岁女孩李微微为救落水小同伴,不幸溺水身亡。事件发生后,当地政府曾打算为其申报“见义勇为”称号,却未获得批准。

    见义勇为,并不一定预示着见义勇为者的以自身的死亡换取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而至少是一种人类之间的生命互相保全。

    以此事为例,假如小伙伴中的一个找到了长木棍竹竿之类的救人工具,伸向溺水的小伙伴,或者见义勇为者的小伙伴本身就会游泳,则这样的施救就根本没有问题。不仅可以大力提倡,更可以大力表彰,大力宣传,大力张扬。试想从小在江河边长大的小伙伴们,有几个没有遭遇过溺水?又有几个没有受到其他小伙伴见义勇为的救助?进一步假设,当一个江河湖边长大的儿童,想学会游泳,就一定会承受风险,假如没有来自其他同游小伙伴的帮助救助,又将会多淹死多少儿童?

    俗语云:淹死的都是会水的,会说的不一定真正能体会到小伙伴之间的互救互助是多么平常又多么必要。因此说,任何专家,任何主张:对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不提倡、不宣传、不鼓励,避免盲目模仿论者,都无视了一个基本的动物世界现象和社会现象,年龄不是见义勇为的门槛,而只关乎挽救危机的胜算几率及其后续的取舍——而让一个8岁的孩子能够在千钧一发之际作出类于成年人或者超越成年人的判断,显然是很难的。

    模仿见义勇为何以被年龄设限?按照专家的说法,模仿见义勇为要有年龄限制,那见义勇为也一定要有年龄限制,那这个准确的可以模仿见义勇为的年龄又是多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为成年人,那么,18岁之后才可以模仿见义勇为,也才可以实施具体的见义勇为行为,如此年龄设限,才符合专家的“说法”,而其对应的结果,是不是极其荒唐荒谬?

    大竹县综治办负责人称,四川省见义勇为基金会回复意见的理由有两点:一是在《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中,对未成年人实施此种行为没有明确规定;二是李微微属于未成年人,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在没有自保能力或不明确危险的情况下实施救人,不具备见义勇为的相关要件。然而,正是《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没有对可以实施见义勇为的具体年龄作出界定。该《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履行特定义务以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各种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见义勇为行为。显然,相关条例条款,没有作出关于多大年龄才可以模仿实施见义勇为的具体规定。那么,这种对未成年人的见义勇为之“相关要件”,又为什么不能在《条例》中作出具体的条款限制呢?

    对见义勇为年龄设限,有网友举出小英雄赖宁之例,又有网友举出司马光砸缸的典故,不知道在“不具备要件”论“防模仿”论者眼里,又该给出多大才可以救火的结论?8岁非勇为,18可砸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