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振忠:枪杀孕妇,由蛮权力到疯狂权力

24.07.2014  12:06

    7月23日《郑州晚报》报道:7月22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酒后枪杀孕妇的原平南县刑侦大队民警胡平执行了死刑。

    低头面对亲人,仰天面对判决,回首人间最后的亲情,杀人凶手到底悔过了几成?他是否仍然沉浸在蛮权力所造成的虚幻里?

    权力,公权力,特权力,蛮权力,凶手所具备的是哪一种?是蛮权力。人们不妨通过媒体的回放看清凶手的系列行凶行为:其一街上滋事,其二街上开了一枪,其三询问奶茶,其四枪拍餐桌,其五枪打天花板,其六枪指客人头部,其七朝蔡世勇开枪致其轻伤,其八朝吴英连开两枪,击中吴英的头部、手臂及胸部,致吴英严重颅脑损伤死亡。仅报道中暴露的枪击次数就达五次,那么,这岂止是一种蛮权力?甚至是一种权力的疯狂发作。

    枪支对于战士来讲,是第二生命,作为警察来讲同样如此。这不仅仅是指武器对于警察的职业所需,而更是指枪支管理过程中警察应当遵循的规程与敬畏。任何一个枪支操作规程,都严格规定了打开枪机保险的时刻,一定是在即将发生战斗的先机。那么,作为警察的凶手来说,其已经不是处于办案过程中。其不仅故意打开了枪机保险,而且故意朝天开枪以发疯,那么,他对于枪支武器的敬畏心又在哪里?其蛮权力到疯狂权力的发作岂不是正在于既无规程又无敬畏心所造成的?

    枪杀孕妇,凶手过了几道关?据报道中透露:2013年10月28日,胡平携带配备的“六四”式手枪到平南县大鹏镇协助湖南省新化县公安局民警刘华、罗忠政调查(骗婚)案件。骗婚案件,通常来说无需武器来对付骗婚者,而只需一般的警械。那么,其所属平南县公安局刑侦大队的枪支管理,又凭什么让民警携枪处理一般的民事案件?

    其二,携枪饮酒的违纪是否本不该发生?即便办案警察顶风违纪饮酒,也应当是在将武器上缴封存之后。那么,当日19时许,三人工作结束后到大鹏镇“兄弟酒家”吃晚餐,胡平违规饮酒。胡平违规饮酒是第一次还是习以为常?再推而广之,当地民警携枪饮酒者仅仅只有胡平这一次一例吗?无职业敬畏,无武器敬畏,无民众生命敬畏,才最终造成了如此悲剧。那么,这还是一种“过失致人死亡”案件吗?

    其三,由街头滋事到街头开枪再到店内索要奶茶开枪,其同行警察有无劝解阻拦义务?三人工作结束后到大鹏镇“兄弟酒家”吃晚餐,那么,其饮酒是在另两名警察当面,其携枪饮酒另两名警察也最知情最清楚,为什么此两警察未予劝说阻拦?

    再看看官方对于凶手开枪打死孕妇案件的回应:“胡平领取枪支审批手续齐全,程序合法,但其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和有关纪律条令致无辜群众死伤,属于个人行为,应依法追究其刑责。”程序可能是合法的,但携枪办骗婚案件,携枪是否是一种必需?“个人行为”,悲剧难道不是其所在单位枪支管理不善枪支使用违规甚至违法引起的?有如此极善于推卸责任而不加反思的上级,出了如此败类也就丝毫不令人奇怪了。

    而关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诡辩,也足以证明凶手连基本的法律良知与对死者的悔罪也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