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出台《指导意见》规范清真食品安全监管

05.05.2016  11:03

近日,唐山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唐山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清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加强清真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保障全市清真食品质量安全,保护和促进清真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

指导意见》明确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作为清真食品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综合整治工作。明确民宗、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管)、工商、质监、卫生计生委、农牧、城管、公安等部门的工作职责与分工。明确各部门要加强协调沟通和日常监管,围绕重大节日、重要活动、敏感节点等开展经常性地联合执法检查,强化执法手段和执法力度,逐步形成“地方政府负总则、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共同参与”的清真食品安全监管格局。

指导意见》更加突出清真食品源头治理。一是严格经营管理。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个人必须是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从事清真食品生产、加工、经营的企业、单位负责人或主要管理人员中要配有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原料采购、屠宰、仓库保管、主要烹饪等关键岗位,须配有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从业人员中应配有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清真食品运输车辆、计量器具、检验工具、生产工具、仓储设备必须保证专用。二是严格全环节管理。清真畜禽按有关规定实行定点屠宰,并依法接受检疫。生产清真食品和非清真食品的企业(含清真餐具清洗消毒企业),生产线要严格分开,原料和生产成品要分别储存和分别运输,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得混编、混岗;清真食品的生产过程必须是在符合食品加工卫生条件、无清真禁忌物污染的环境下进行; 清真食品经营企业要建立健全以进货查验、质量承诺、问题食品报告、下架、召回、退市、销毁等为主要内容的自律制度。食品市场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出租者、食品展销会举办者要建立以审查入场经营者资格、食品质量管理为主要内容的管理制度。已建立食品检测室的商场、超市、市场要认真开展食品质量检测,发现问题食品及时登记报告并依法处置。三是严格包装物管理。清真食品的专用包装物和清真标志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后印制,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单位的名称、食品名称、专用包装物、广告用语或图像,不得印有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禁忌的文字和图案,不得将清真食品包装物出售或者转让给非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非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使用印有“清真”标识的包装物包装非清真食品。四是严格进货台账管理。凡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采购的清真肉及肉制品和调味品必须逐一进行详细登记,提供供应商出具的有效证明,并保存有关批次的清真证明材料,建立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