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总局发布指导意见规范基层食品安全执法

19.10.2016  12:41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和国务院“有责、有岗、有人、有手段和落实日常监管、监督抽检责任”的要求,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食品安全执法规范化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从完善机构设置、明确机构事权、规范行政许可、依法行政强制等11个方面,对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食品安全执法规范化建设作出了明确规定。

  《指导意见》明确,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基层食品药品监管,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也可以由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向乡镇或在特定区域派驻检查人员。实行综合执法的地方,要突出食品安全监管力量的配备。检查人员必须在职在编,经过统一培训、考试合格并且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同时要求,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每年年底前向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上报派出机构、人员以及监管工作情况。

  为进一步明确机构事权,《指导意见》规定,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主要承担食品安全的行政许可和食品药品流通企业日常检查,本区域内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和添加剂的抽样检验,以及违法案件查处等职责。派出机构主要负责行政区域内食品销售、餐饮服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农村集体聚餐的监管,重点查处贮存销售来源不明、超过保质期等不安全食品。派出机构可以根据上级机关委托临时承担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检查职责。

  《指导意见》在对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为作出规范的同时,重点对派出机构依法履行上述行为作了明确规定,即派出机构的检查人员可以按照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委托,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许可的受理工作。派出机构对违法食品经营者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按规定报请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后以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名义实施,并向当事人出具查封、扣押决定书;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派出机构在行政区域内发现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报告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在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管理方面,《指导意见》明确,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要建立投诉举报处理台账。派出机构承担行政区域内食品销售、餐饮服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农村集体聚餐投诉举报的办理工作。

  为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完善食品安全追溯机制,《指导意见》规定,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食品安全监管台账制度,明确台账的具体事项和要求。派出机构应当按照一户一档的要求,建立并及时更新食品销售、餐饮服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主体的台账;健全日常监督检查、农村集体聚餐管理、举报投诉等台账。

  在加强执法装备建设方面,《指导意见》明确,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支持,大力推进执法装备标准化建设,保证配备履行职责所需基本硬件和设施设备。要加大对派出机构快检设备的配备,通过合理布局、共享共用,做到快检筛查不出乡镇、基本检测不出县。

  此外,《指导意见》还对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执法监督、考核评价等进行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