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企业公示年报应注意五个问题

17.06.2016  15:38

  案例一
  
  A公司是2014年12月10日设立的商贸型小微企业,注册地址在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注册资本50万元,实缴资本0元。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公司成立日期为2014年12月10日。2015年1月12日,A公司向奉贤区市场监管局正式领取营业执照。A公司认为,领取营业执照的日期就是公司的成立日期,因此没有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公示2014年度年报。2015年7月1日,奉贤区市场监管局正式立案调查。
  
  办案机关认为,A公司未在2015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公示年度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的规定,符合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情形。依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办案机关2015年7月9日对A公司作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予以公示。其后,A公司在登记人员指导下补报并公示2014年度年报信息,向奉贤区市场监管局提交了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申请。2016年5月18日,A公司被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案例二
  
  2015年8月,上海市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对B公司申报上海市著名商标的资料进行评审,发现B公司提交的审计报告中有关销售额、利润等主要经济指标数据与年报公示中的销售总额、利润总额等信息不符。其后,B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说明,被视作提交虚假材料,其新申报上海市著名商标的申请不予通过审查。
  
  2015年9月7日,宝山区市场监管局对B公司立案调查。办案机关认为,B公司在年报公示中有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办案机关2015年9月29日对B公司作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予以公示。2016年1月6日,B公司更正年报信息,被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分 析
  
  在指导企业公示年报信息过程中,应注意提示5个方面的问题。
  
  1.正确理解公司成立日期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需要注意的是,不能将公司成立日期与领取营业执照的日期相混淆。
  
  2.正确理解年报公示企业的范围界定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也就是说,上一年度12月新设立的公司,虽然成立不足1个月,即使正在筹备阶段、没有实缴资本,也应当公示上一年度的年报信息。
  
  3.公示信息失真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当事人应当对公示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上海市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将公示信息作为著名商标认定的重要考量因素,对申请人提交的审计报告数据与年报公示相关信息(销售总额、利润总额等)逐一核对,以审查提交的申请材料中证明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3年销售额、利润等主要经济指标的真实性。在案例二中,B公司因公示信息不实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4.经营异常企业荣誉评定受限
  
  根据上海市工商局《关于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加强内部工作联动的意见》的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其商标不得认定为著名商标;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不得申报认定著名商标。
  
  5.企业须主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依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企业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企业不申请的,应保留在经营异常名录内,工商部门不得自行作出移出决定。 □上海市工商局 杲永亮

                                                                                                                                                   来源:中国工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