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单位招聘设置身高限制构成就业歧视

07.01.2015  13:11

  【案情】

  2013年11月,宁某看到某公司在网上发布的公开招聘公告后报名参加招考。某公司在招聘条件中添加了一项个性化条件,要求女性报考人员的身高不低于157厘米。宁某在进行资格初审时填报身高为160厘米,并参加笔试、面试均取得第一名。在双方正式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因竞争者举报宁某实际身高未达到设定的条件,某公司将拟聘考生集合到单位办公室组织重测,宁某此次身高测量结果仅为155厘米。某公司于2014年2月21日以书面形式向宁某发出身高复查通知,要求宁某于2月21日上午到某公司指定的权威医院进行身高复测,否则视同放弃,但宁某未参加复测。某公司即以宁某身高未达到设定条件为由决定停止招录程序,拒绝与宁某签订劳动合同。宁某认为,某公司设定的身高要求对其构成歧视,侵犯了其平等就业权,遂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赔偿精神损失10万元。

  【分歧】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