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转发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机构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09.10.2014  19:05

冀工信融[2014]420号

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定州、辛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省属各融资性担保机构,省融资性担保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和《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定了《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机构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我省融资担保行业贯彻落实指导意见提出以下意见:
      一、科学规划融资性担保机构发展布局,夯实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基础。各地要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金融机构信贷规模等情况,科学论证本地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保有量,加强准入管理。今后一段时期内,要把简单追求增设新机构,转变到引导融资性担保机构增强资本实力,依法合规经营,防范控制风险,稳健发展的轨道,增强为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服务功能。
      二、强化监管职责,确保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各级监管部门要充分利用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手段,做好辖内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分类监管工作;充分利用网络直报系统,定期分析上报数据,及时发现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做到持续监测和及时预警;加大现场检查工作力度,特别是对没有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和日常检查中存在问题的担保机构,要定期检查,对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予以打击,净化融资担保行业市场环境。
      三、各融资性担保机构要突出融资性担保业务主业,业务上要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为主,开展民间借贷担保业务的机构需经过设区市监管部门的认可。
      四、各融资性担保机构要针对小微企业和“三农”的经营特点,积极开发新业务、新产品,探索抵(质)押的新方法、新途径,拓展为小微企业、“三农”提供更多融资担保的领域;融资性担保机构在为小微企业、“三农”提供担保服务时,应采取低收费政策,收取的担保费用原则上不超过银行同期利率的50%,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不收取客户保证金,确需收取客户保证金的,收取比例不得超过担保金额的10%。
      五、鼓励支持国有资本和民营资本通过独立或联合的方式发起设立再担保机构。通过再担保方式,为其他融资性担保机构增信分险,为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创造环境保障。
      六、各级监管部门要密切与本级银监局的合作,加强信息共享,定期向银监局提供辖内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开展、年检、机构概览等情况,为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取相关信息提供便利,为银担合作创造条件。
      七、各级监管部门要为融资性担保机构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提供政策支持。积极协调当地政府建立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补充机制,落实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税收优惠政策,政策支持和资金安排向信用优良、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成绩突出的担保机构倾斜,调动融资性担保机构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的积极性。

      附: 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机构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doc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14年9月25日

      来源:融资担保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