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直接发包项目合同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
01.12.2014 14:07
本文来源: 建设厅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保障非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项目承包发包活动有序运行,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和我厅《关于做好非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项目监管工作的通知》(冀建市〔2014〕33号),现就非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直接发包项目合同备案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
一、非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项目采用直接发包的,订立建设工程合同应符合《关于做好非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项目监管工作的通知》(冀建市〔2014〕33号)有关要求。
二、非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直接发包项目,办理建设工程合同备案时,发包方应书面说明直接发包的项目属于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承包方能够满足所承包项目的资质情况、承包方项目班子管理成员、以及工期和工程造价的合理性情况等,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
(二)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承包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投标企业信用手册及外省企业进冀备案证;
(五)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的岗位证书;
(六)建设工程合同;
(七)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三、非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直接发包应使用国家或省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合同当事人应按照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原则订立建设工程合同。要规范合同表述形式,杜绝合同条款不全面、不完整、义务不清、违约责任不明等问题。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监督评价管理办法》(冀建法〔2012〕125号)的要求,开展合同履约管理工作。
四、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查非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项目的发包条件、承包企业资质及人员等内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合同备案。严格执行同一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项目负责人的规定。应将承包企业的注册建造师锁定,待合同履行结束后解除锁定。
五、建设单位完成工程合同备案后,应按建设程序办理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及申领施工许可证等手续。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1月24日
本文来源: 建设厅
01.12.2014 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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