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案源 重分析 明法理 巧办案

06.01.2017  00:01


      办案人员谈查处湖南盐业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公司强制搭售垄断案的体会——

抓案源 重分析 明法理 巧办案

  2016年10月26日,湖南省工商局对湖南盐业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公司普通低价食盐强制搭售滞销高价食盐的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此案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办案人员在查办本案中有四点体会。

   增强发现案源及分析判断意识
  
  案源是案件的基础。执法者平时要注意发现案源,挖掘案源线索,多方收集线索,做执法办案的有心人。办案人员一方面需要有细心、用心、静心的观察分析判断能力,这样才能顺利查找案源,另一方面需要具备深厚的法律功底,这样才能敏锐地发现案件线索适用哪部法律。
  
  由于现行法律规定的多重交叉,执法者如果不注重分析容易使立案思路产生分歧。在接到关于本案的举报线索后,办案人员经过初步摸查对适用哪部法律予以立案进行研讨,发现不但《反不正当竞争法》有规制强制搭售行为的规定,《反垄断法》也有规制相关行为的规定。通过对本案初查材料的进一步分析,办案人员最终还是认为适用《反垄断法》较为合适。之后,湖南省工商局经过国家工商总局授权,对涉案当事人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立案查处。

   具备相关法律经济知识水平
  
  查处垄断案件与其他类型案件的要求不同,办案人员不但要深刻地理解及熟悉掌握《反垄断法》,还要知晓相关领域的技术知识及经济知识,这样才能做到对案件深入调查,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熟练掌握《反垄断法》的立法精神及相关法律规定,把握法条的内涵。如《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本案中,办案人员认清该法条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搭售行为的要素,有针对性地对盐业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
  
  二是了解相关经济、技术领域的知识,为深入查处案件奠定基础。在查处本案中,办案人员对盐业市场的运作模式及盐产品的品种、功能、特点、性能进行了充分的调研,还充分了解与盐业相关的产品,这些对案件的定性分析及查处起到了积极作用。

   注重办案技巧及查案方法
  
  相比其他类别的案件,查处垄断案件的难度高、需要的专业水平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搭售行为类型的垄断案件,查处更加不易。因此,执法者在查办此类案件时,需要掌握三个方面的办案技巧及查案方法。
  
  一是注重对相关市场的分析。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在反垄断执法实践中,通常需要界定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任何竞争行为(包括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行为)均发生在一定的市场范围内。界定相关市场就是明确经营者竞争的市场范围。
  
  科学合理地界定相关市场,对识别竞争者和潜在竞争者、判定经营者市场份额和市场集中度、认定经营者的市场地位、分析经营者的行为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判断经营者行为是否违法以及在违法情况下需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关键问题,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对相关市场的界定通常是对竞争行为进行分析的起点,也是反垄断执法工作的重要步骤。
  
  强制搭售行为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形式之一,对相关商品市场及地域市场进行界定是确定此类违法行为的必要条件。因此,执法者要充分从查处案件涉及的相关商品市场及地域市场进行调查取证并作出合理性分析。
  
  二是注重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分析及取证。《反垄断法》第十七条列举规定了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本法条规定,涉案当事人不但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还存在滥用的行为,这样才构成这一违法行为。
  
  执法者查处这一违法行为首先要确定涉案当事人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这需要根据《反垄断法》第十八条所规定的市场份额、竞争状况、控制销售市场和原材料市场的能力等因素进行判断。另外,也有通过法律授权取得的市场支配地位,即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赋予某一个或数个经营者在特定行业和领域的经营权,其他经营者不能进入该行业或领域。当然,在经营者的市场份额能准确确定的情况下,也可以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
  
  执法者还要确定涉案当事人存在滥用的行为,这需要依据《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制的行为进行判断适用。
  
  三是注重分析不正当理由的重要性。按照《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没有正当理由”是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也是必要条件。《反垄断法》以不具备正当理由作为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限制条件。
  
  另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第八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本规定第四条至第七条所称的正当理由,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一)有关行为是否为经营者基于自身正常经营活动及正常效益而采取;(二)有关行为对经济运行效率、社会公共利益及经济发展的影响。”因此,执法者在查办此类案件时,要分析其行为实施是否违背上述因素规定。

   明晰法理解决办案难点问题
  
  在查办本案时,办案人员主要遇到三个难点问题,办案人员依据《反垄断法》及与盐业相关的法律规定一一予以分析论证,最终顺利办结案件。
  
  一是在正当理由分析方面,当事人曾提出实施搭售行为的理由是以推广新品种盐为目的。办案机关认为其行为不具备正当理由:此强制搭售行为不是当事人基于自身正常经营活动及正常效益而采取的;此强制搭售行为影响了正常的市场供求关系和经济运行效率;此强制搭售行为损害了零售商、消费者利益。同时,办案机关在案件查办中,提取了大量相关证据证实当事人的行为不具备正当理由。
  
  二是关于违法所得的计算问题。如何计算违法所得是本案查办时遇到的最大难点,是按照卖品和搭卖品的销售额之和计算还是只计算搭卖品销售额。办案机关认为,卖品在没有强制搭售时也可以正常销售,因此违法所得只计算被搭卖品销售额相对合理。按照搭卖品的销售额进行计算更合理、更具有说服力,才更为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公正原则。
  
  三是关于上一年度销售额的计算问题。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搭售商品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计算上一年度销售额以什么时间段作为基准,办案机关在办案时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以立案时的上一年度时间作为计算基准,另一种意见认为以定性处罚时的上一年度时间作为计算基准。最终,办案机关以立案时的上一年度销售额作为基准。
  
  本案的顺利查处,让湖南全省盐业市场的不规范销售模式和销售行为得到了纠正,有力促进了盐业市场规范、有序、合法经营,对进一步完善盐业体制改革、推进行业自律发挥了积极作用。
□湖南省工商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 王清华 张旭东 雍新安

                                                                                                                              来源:中国工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