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核心价值观融入地方法治建设

04.02.2017  13:20

前不久,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指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灵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必然要求,是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重要途径。”一般来讲,法治建设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主要环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就是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作为基本理念、基本原则贯彻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法治建设的各个环节中去,并借助于各个环节的有效运行,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国家、社会和个人日常行为的基本价值遵循。对地方来讲,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主要应在以下几个方面着力。

把核心价值观融入地方立法,提高地方立法质量

在法治建设的几个主要环节中,立法是前提和基础,因为执法、司法、守法都是以立法机关所立之法为依据,立法质量如何直接影响着执法、司法和守法的状况。古人云:“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法律法规具有鲜明价值导向,体现着国家的价值目标、社会的价值取向、公民的价值准则。法律只有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才能为人们所认可和遵从。

对地方来讲,要坚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立法的基本原则来指导法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不断提高立法质量。与此同时,地方立法机关还应有意识地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转化为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规定,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由观念层面向制度层面转变,进而借助法律的刚性约束,把法的实施过程变成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过程。

把核心价值观融入行政执法,强化社会治理的价值导向

古人云,“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欲政之速行也者,莫若以身先之也;欲民之速服也者,莫若以道御之也”。这些话强调的都是为政者表率作用的重要性。行政机关在日常管理和公共服务中与群众打交道最多,其如何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明显的示范作用。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坚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行政执法,通过执法行为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行政机关在出台公共政策时要体现鲜明价值取向,在具体行为中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做到依法行政、合理行政、诚实守信,工作人员一言一行都要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对日常管理中发现的突破道德底线的现象,要大力整治,弘扬真善美、贬斥假恶丑;对违法行为,要坚决依法纠正。

把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工作,以司法公正引领社会公正

公正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也是司法工作核心的价值追求。司法机关在个案中的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对整个社会的核心价值观建设都具有重要推动作用,而司法不公则不仅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损害法律的权威以及司法公信力,而且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具有致命的破坏和消解作用。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工作,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以司法公正引领社会公正,一是要积极落实中央部署,完善司法制度,确保司法人员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二是要完善司法政策。司法政策对司法机关办案具有指导作用,有关部门应对现有的司法政策进行审查,发现有碍于司法公正的,应及时修改或予以废止。三是要把那些社会关注度比较高的案件,在司法机关作出公正处理后,作为指导性案例发布,发挥其在处理同类案件中的指导作用以及对社会公众的价值导向作用。

把核心价值观融入群众日常生活,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首先,将行之有效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和弘扬方式制度化,进一步提高成效。其次,针对公民道德领域的突出问题建章立制,推进全民守法、诚信。当前,道德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是法治和诚信观念缺失,有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屡屡触碰道德底线和法律红线,做事不讲诚信、不守规则。解决这些问题,应尽快制定社会信用方面的地方法规,通过完善的法律制度以及健全的对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机制引导人们守法、诚信。同时,应抓紧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合作机制,实现信用信息共享和信用评价结果互认。

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群众日常生活,还要重视“软法”的作用。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等“软法”,在规范成员行为方面能够起到法律起不到的作用。应鼓励、支持、引导有关方面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这些“软法”当中,转化为行为规范,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真正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的行动遵循。(杨福忠姚凤梅) 

转载:《河北日报》(2017年2月3日)07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