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部门发文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三份目录

12.01.2018  10:44

近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六部门联合对外印发《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进行修订。《通知》包含三大附件,即《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7年修订)》、《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录(2017年修订)》、《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7年修订)》。

此次调整在《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中增列了国内处于起步期或成长期的部分技术装备,删减了目前国内产业发展较好、上下游配套较齐全的部分技术装备,进一步明确政策支持方向;对已具有较强竞争优势的部分技术装备,在《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中明确其进口不予免税;根据《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调整情况,相应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录》,对确有必要进口的零部件、原材料予以免税。修订后目录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通知》指出,对2018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批准的按照或比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有关规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下列项目和企业,进口《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7年修订)》所列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一律照章征收进口税收:(一)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二)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三)由外商提供不作价进口设备的加工贸易企业;(四)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项目;(五)《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中心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