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辽宁省建设众创空间的实施意见

31.07.2015  14:28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精神,引导和支持各地区发展众创空间,打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根据《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按照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和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要求,实施众创空间支持计划,特制定本意见。

一、支持对象

(一)为突出地方在组织实施中的责任主体地位,重点支持发展众创空间取得明显成效的市(含绥中县、昌图县)和省级以上高新区。

(二)按照相关要求,各市要制定《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实施方案》并抓好落实,在资金投入、政策扶持等方面加大保障力度;高新区管委会要组织“实施创新创业示范工程”,明确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

(三)各市、高新区要安排专项资金,与省里形成合力,重点支持行业领军企业、创业投资机构、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建设众创空间,推动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按众创空间标准提升和完善孵化服务功能。支持的众创空间要符合以下条件:

1.在省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具有固定办公场所,配有开展科技创新创业服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科技创新创业服务主题明确,内容丰富,计划合理。

2.建立新型孵化运行机制。采用网站、微信等线上方式,与线下方式结合,为创业者提供技术研发、项目推介、融资对接、市场开拓等全链条创业服务。鼓励孵化与投资深度融合。

3.建立健全创业辅导制度。拥有一批由企业家、天使投资人、专家学者等组成的创业导师或辅导团队,定期举办各类创业活动,承办或参加国家、省、市各类创新创业大赛。

4.降低创新创业成本。为创业者免费提供100M以上高带宽互联网接入服务,免费办理入驻手续,采取一站式窗口、网上申报等措施为创业者工商注册提供便利。

(四)众创空间资金主要用于众创空间为创业者降低创业成本和风险所发生费用的补助,主要包括为创业者减免房租、宽带接入和免费使用、公共软件和开发工具购置、购买查新检索等公共服务、购买科技研发等创新资源及服务、举办创新创业大赛等非盈利创业活动的支出。

(五)鼓励各市、高新区在统筹使用众创空间支持资金时,创新财政资金投入方式,采取科技创新券形式支持众创空间为创业者向高校院所购买创新资源和服务,或建立种子资金支持众创空间内创业企业或团队。

二、组织实施

(六)省科技厅会同财政厅委托相关机构对各地区上年度发展众创空间取得成效、本年度工作任务、辖区内众创空间提供孵化服务的费用支出等情况,并依据年度资金预算,择优确定支持补助额度。

(七)各市、绥中县、昌图县科技局、财政局和省级以上高新区管委会(以下简称责任主体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责任主体单位须确定专门机构(包括生产力促进中心、情报所、创业服务中心等单位)作为项目申报单位,负责有关具体事宜。

(八)责任主体单位负责依据有关要求,指导项目申报单位,按属地化编制本地区众创空间申报材料,包括众创空间实施方案的制定和落实、创新创业示范工程的实施和成效、辖区内众创空间的建设和运行等情况。责任主体单位须 每半年上报一次本地区发展众创空间的情况报告。高新区管委会要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当地科技局、财政局。

(九) 众创空间资金实行事后补助方式;一次性申报,按3年周期分年度实施,年度绩效评价合格后给予资金补助。

(十)责任主体单位 要引导和支持建立众创空间联盟,将其作为辖区内众创空间资源共享、交流合作、引进国内外创新创业项目的平台,并为联盟成员开展创业活动提供指导和帮助。

(十一)待条件成熟,责任主体单位可将众创空间联盟作为众创空间支持计划管理平台,授权开展各项具体工作。

三、监督管理

(十二)省科技厅、财政厅委托相关机构对责任主体单位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并定期对众创空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如存在材料弄虚作假、违规使用资金等情况,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三)本意见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