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林业厅关于执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23.06.2015  15:01

冀林字〔2015〕196号

各设区市林业局,省直管县(市)林业局:

      为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和审批,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国家林业局根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实践,重新制定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15年3月31日下达执行令(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现将执行《办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和领会《办法》实质要求,以《办法》规范我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行为

      国家林业局制定的《办法》,是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和审批的规章性文件。严格执行《办法》,是保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和审批行政行为规范的基础,也是依法履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职责的依据。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办法》,充分认识《办法》指导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和审批工作的重要作用,切实领会和把握其各项规定的实质要求,以《办法》规范我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行为。

二、严格履行职责,依法开展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工作。

      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规定《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凡2015年5月1日前,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申请,按照原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办理审核审批,凡未受理的申请,一律按照第35号令下发的《办法》执行。在国家林业局没有规定《使用林地申请表》式样前,建设项目申请使用林地,使用国家林业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申报信息录入管理系统提供的《申请表》,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满足《办法》中规定的林地分级管理要求,报告的其他部分参照原规范执行。

根据《办法》有关规定和我省简政放权要求,2015年6月16日,省厅下达了《关于下放和委托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审核权限的通知》(冀林字〔2015〕136号),将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下放。有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权限的设区市和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通知要求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完善审核审批管理制度,规范审核审批流程,把握审核审批权限,认真履行相关职责,依法开展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审核审批工作。

        三、充分做好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过渡工作,确保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行政许可决定的合法性

目前,国家林业局正在编制与《办法》配套管理规范,在这一特殊时期,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和审批过渡工作,切实履行职责,保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结果的合理性。按照《办法》规定严格执行审批权限、审批程序,认真审查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申请,切实把好审查关,对不符合《办法》要求的申请,切忌“带病”上报审核审批。对不负责任滥审乱报,经多次警示不改正的,省厅将调控其林地定额使用。

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单位,要抓紧完成本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纠偏调整工作,明确林地保护等级,以适应《办法》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和审批的要求。凡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不完整、林地保护等级不明确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申请不予受理,待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完成后再行办理。

      四、规范执行林地审核审批申报制度,提高使用林地文档管理水平。

为进一步规范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根据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实行网上审批的通知》,自2015年1月1日,申报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实行网上申报与纸质材料申报并行管理的办法,所有建设项目使用林地都要按照要求将申报信息录入到管理系统中。目前已经审核审批取得行政许可的建设项目,未录入系统的6月底前全部录入系统。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申报信息录入管理系统,原则上要求从县级窗口录入,按审核审批权限逐级上报。管理系统在国家林业局官网的在线服务栏目内,网址:www.forestry.gov.cn。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档案管理要求提交的纸质申报材料统一使用A4纸张印刷、装订。

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和《办法》原文请于河北林业网政策法规-部门规章栏下载。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实行网上审批的通知》请于河北林业网通知栏下载。

特此通知。

 

                                                                        河北省林业厅

  2015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