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思考

25.12.2014  12:57

  一、《条例》体现大数据思维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内容丰富,亮点颇多,从大数据应用的全流程看,《条例》较为完整地提出了信息收集、信息储存、分析处理及信息应用等各环节要求。

  信息收集。公示企业信息必须先收集相关信息。综合《条例》相关规定看,所公示信息的来源主要有两大类4个方面,即企业报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产生的信息和政府部门公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具体包括4个方面:企业年度报告、企业动态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职责产生的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

  信息储存。工商部门组织建设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信用信息统一收集和储存在该系统。

  信息的分析处理。政府部门和企业分别对其公示和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为了保证公示信息的真实和及时,《条例》及配套规章明确制定了抽查制度、黑名单制度、部门联动响应制度、举报制度和法律责任制度。

  信息的应用。运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有助于建设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最终实现企业信息互联共享。

  二、《条例》实施需要关注的问题

  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护问题。商业秘密分为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两种类型,包括财务状况、财产担保及涉讼纠纷等方面的经营信息是企业商业秘密的重要部分。《条例》要求企业公示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及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在大数据环境下,这些信息的聚合很容易分析识别出某一企业的财务状况及个人股东或发起人的个人状况。此外,对于出资、股权变更等信息,相关企业可能签订了保密协议,或约定了对外披露的时间点,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履行《条例》有关规定值得考虑。

  进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标准问题。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有利于促进企业诚信自律。建议专门制定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的实施流程。

  平台企业间的联动响应问题。由于平台企业间缺乏联动响应机制,可能出现一些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被一个平台取消入驻资格后又入驻其他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情形。

  三、几点建议

  建立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信息的审批流程制度。在推进信息公开的同时需要加强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护,严格把握《条例》确定的信息公示范围,不得随意扩大。对于信息公示中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建议制定专门的审批流程,规定具体审查机关及职责,合理划清企业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与公示信息的界限。

  完善黑名单制度。制定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标准;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提示和补正期限的规定。

  建立平台企业间的联动响应机制。 “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动响应机制值得平台企业借鉴,对于那些在信息公示时故意隐瞒或弄虚作假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平台企业间应建立联动响应机制,杜绝信用不良企业更换平台再次开展经营活动,以此让信用不良企业无处遁形。  □京东集团法务部 丁道勤

                                                                                                                                                        来源: 中国工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