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起河北行政执法除文字记录外须有音像记录

04.09.2015  11:38

最近各地频现的警察、城管“下跪执法”引发网络热议,执法人员的做法是彰显人性化,还是弱化权威,抑或是为自保的无奈之举,网友们各执一词。或许,只有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才是完善执法程序的根本措施。

近日,省法制办起草了《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草案)》(简称《办法》),报经省政府批准,以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形式印发全省,并将于10月1日起开始实施。《办法》的出台有什么意义,规范了哪些执法行为,怎样对这些记录信息进行管理……9月2日,本报记者专访省法制办主任时清霜,邀请他对《办法》进行详细解读。

政策发布

办法》明确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目的、适用范围、记录方式、主要程序等内容,而大家最关心的记录范围是这样划定的——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重要行政执法行为。《办法》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申请登记、口头申请、受理或不予受理、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出具书面凭证或回执以及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等予以记录。

行政执法机关可在受理地点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时记录受理、办理过程。

行政执法机关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的,需要查处的,及时启动执法程序,并进行相应记录。

对实名投诉、举报,经审查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将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

行政执法机关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调查和听证取证方式的,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不适宜音像记录的除外。采取其他调查取证方式的,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依法限制人身自由应进行音像记录

办法》规定,具有行政强制权的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应通过制作法定文书的方式进行文字记录。

依法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扣押财物的,还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已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以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音像记录完成后24小时内存至系统

办法》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规定),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归档、保存。

其中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在24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执法信息系统或本单位专用存储器。

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对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可复制使用,依法应保密的除外。

带您看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规范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

记录适用范围有哪些

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重要行政执法行为。

主要记录方式有几种

1、文字记录

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2、音像记录

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

式进行的记录。

主要程序分几个环节

第一环节:程序启动(依职权启动或依申请启动)

第二环节:调查与取证

第三环节:审查与决定

第四环节:送达与执行

各环节记录内容明确

规定了行政执法程序中需要文字记录的具体载体及内容,并明确了现场检查、抽样取证、证据保全、听证、行政强制措施、留置和公告送达、行政强制执行等容易引发行政争议的关键环节在文字记录的基础上,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权威解读

出台背景

实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根本目的是保障规范行政执法程序。”省法制办主任时清霜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表示。

时清霜说,当前,从我省行政执法现状看,一些单位仍存在随意执法、不按程序执法、不文明执法、损害群众利益的现象,存在执法证据不全、证据不固定等问题,从而引发了一些行政争议,导致行政行为无效,甚至引发行政诉讼造成败诉。

据记者了解,目前,由于各类行政执法程序都散见于有关实体法中,执法过程传统的文字记录方式虽已有相应的规范和要求,但存在执法记录不规范、不完备、不统一的问题,此外还缺乏执法记录仪等录音、录像科技手段的引入。因此建立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无论是对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还是适应行政执法实践的需求,都非常重要。

据了解,我省公安、地税、交通、建设、城管、食药监、卫生、工商等一些执法部门已配备了照相机、摄像机或执法记录仪等录音、录像设备,在执法全过程文字记录的基础上,推行关键环节同时音像记录,也具备可行性。

政策落实

时清霜表示,为确保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顺利落实,我省拟采取三项措施,拟在9月底召开推进落实现场会,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现场会上由公安、地税等部门从不同角度介绍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具体做法,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可学习借鉴。

省法制办将下发贯彻落实《办法》通知,年底前省本级行政执法部门在落实《办法》要求的基础上,按照执法类别细化执法流程,切实做到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以完善的程序和详细的流程,确保完整、精准、有效地记录执法行为。

对落实《办法》要求的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检查情况将纳入2015年度行政执法评议和依法行政考核。

监督问责

时清霜表示,针对违反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办法》专门规定,行政执法机关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音像记录信息的;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