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家明:执法机构怎能沦为企业争斗“工具”?

20.11.2014  18:19

    2011年5月,江西宜工集团与福瑞德公司签订合同,福瑞德公司作为其安徽销售代理商。但因大部分客户为分期付款,产品又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宜工集团不能及时维修,以至于客户不愿意支付余款,从而导致无法及时向宜工集团回款。宜工集团遂于2013年4月22日向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没想到,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宜春市公安机关介入民事纠纷,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对当事人实施刑事拘留。(11月18日《人民日报》)

    本是一起普通的民事经济纠纷,但是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由于公安局的介入竟然将其变成了一起涉嫌“合同诈骗”的刑事案件。据报道,福瑞德公司代表与宜工集团协商未果后,即被办案人员送进宜春市看守所关押。并且,办案人员提出付500万元到宜工集团账户、签署“和解协议”,方可办理取保候审。让人不得不问,代表公平正义的执法机构,怎么沦为企业争斗的“工具”?

    “一般买卖合同”纠纷,在诉讼期间为何突然被“移送”到公安部门?宜春中院批准的理由是,福瑞德公司“伪造签名”、涉嫌“合同诈骗”。但两个疑点让人如鲠在喉。其一,宜工集团谈判代表一再声称后台老板方威“关系通天”,如不答应宜工的所有要求,会让公安局对他们进行“刑事制裁”。宜工集团何以如此神机妙算?其二,“一般买卖合同”官司,一夜之间变成刑事案件,被移送公安部门。这似乎是十余年以来该院民事审判领域的“孤例”。没前例更应慎重才是,法院为何如此草率行事?

    至于,宜春市公安局以未工商年检、未在注册地址办公、未继续经营代理业务等理由实施刑事拘留,更是漏洞百出。据记者调查,福瑞德公司每年都履行了完备的工商年检手续,其经营地址变更也在2013年4月27日由宜工集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中作了明确标注。销售合同表明该公司一直正常经营、努力销售宜工机械。也就是说,实施“涉嫌合同诈骗罪”并不成立。可宜春市公安局为何要“强制执行”?

    在1995年公安部下发的《公安部关于严禁越权干预经济纠纷的通知》,早明令禁止公安机关越权办案,把不属公安机关管辖的经济纠纷、债务纠纷立为诈骗案件,为一方当事人追款讨债,故意混淆经济纠纷与诈骗案件的界限,谋取私利;禁止采取违法收审、扣押人质、非法拘禁等手段强行抓人,长期关押,“还款放人”。但在通知下发20年后,地方公安机关甘当反面典型,与企业、法院一起干起近乎“绑票”的勾当,其拙劣的表演让人后怕。这背后必然有难以见光的暗猫腻。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勾勒出了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新图谱。但“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如果没有懂法、守法的执法人员去推行法制,依法治国依然是一句空话。因此,执法机构沦为企业争斗的“工具”,也是一个负面提醒。要想真正实现法治,必须从清除政法队伍里僭越法律、有法不依的人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