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26.05.2017  18:57

河北法制报讯 (李倩军 刁军杰)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部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经省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了《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要求各级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6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公示内容

 

行政执法公示内容主要包括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执法结果等,分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予以公示。

 

事前公开的内容包括: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事中公开的内容包括: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佩戴或者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事后公开的内容包括: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决定(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载体

 

行政执法部门应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以网络平台为主要载体,以政府文件、新闻媒体、办公场所等为补充,不断拓展公开渠道方式,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各级政府应当建立本级政府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并实现与上级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对接。行政执法事前、事后各项信息应当在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上全面公示。同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探索建立办公自动化或者执法办案系统与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数据交换机制,实现执法信息向公示平台自动推送。

 

■公示程序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编制并公开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各市、县政府和省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公开本地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各项事前公开内容要实现动态调整。各类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于信息形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在互联网上公开满5年可以撤下。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行政执法公示运行机制,信息审查机制和纠错机制。

 

 《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全文

来源:河北法制报·政府法治2017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