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处理办法 六种争议情形适用协调处理

15.09.2017  18:03

河北法制报讯 (记者 周欣艳 刘小林)9月12日,记者从省法制办获悉,为加强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效率,经省政府同意,省法制办近日印发《河北省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中明确,六种争议情形适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处理,三种情形不适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处理。《办法》自10月1日起施行。

 

明确了行政执法争议协调范围

 

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是指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关依法对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在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发生的争议事项进行协调的活动。

 

办法》明确了行政执法争议协调的范围,其中,适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处理的六种情形包括:因行政执法依据发生争议;因行政执法职责发生争议;因联合执法发生争议;因行政执法协助发生争议;因移送行政执法案件发生争议;其他行政执法争议事项。

 

不适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处理的三种情形包括:不涉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适用的行政管理事务争议;行政执法机关内部的行政执法争议;行政执法机关因行政执法活动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争议。

 

规定了三种基本协调处理方式

 

办法》规定,执法争议先由部门自行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制机构进行协调,法制机构协调不成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最终决定。基本构建了以执法机关自行协商优先、以政府法制机构协调为主、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为保障的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处理体系,防止执法争议事项进入协调处理程序后出现久拖不决的现象。

 

行政执法争议机关经自行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任何一方行政执法机关均可以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提出行政执法争议协调申请。

 

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争议协调事项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听取行政执法争议机关的意见,必要时可以召开由行政执法争议机关负责人参加的协调会议,邀请政府法律顾问及专家学者对争议协调事项进行论证。

 

经协调,行政执法争议机关达成一致意见的,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意见书,交由相关行政执法机关执行;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提出行政执法争议处理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本级人民政府无权决定的,应当报请有决定权的机关处理。

 

阻挠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将追责

 

办法》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积极配合、协助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工作,执行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意见、行政执法争议处理决定或者采取临时性处置措施的决定。

 

行政执法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法制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提请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应当提请行政执法争议协调而不提请,造成行政执法混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自行协商意见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损害公共利益和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阻挠行政执法争议协调的;行政执法争议协调程序启动后,行政执法机关单方面就争议事项作出行政执法行为的;不执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执行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意见、行政执法争议处理决定或者采取临时性处置措施决定的。

来源:河北法制报 2017年9月14日 第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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