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违法行为面面观

23.12.2016  12:02

  观察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现房地产企业近一时期存在未在经营场所公示服务标准、提交虚假材料、违反《广告法》等行为。

  未在经营场所公示服务标准
  
  公示系统显示,北京市工商局昌平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北京玉龙嘉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从事房屋租赁经纪业务,未在经营场所公示服务标准。
  
  该分局于2016年12月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昌平分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在经营场所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房地产经纪资格证书复印件的行为。依据《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该分局对当事人罚款5000元。

  提交虚假材料
  
  公示系统显示,福建省周宁县市场监管局检查大队执法人员查阅当事人周宁县永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档案时,发现该公司在注销登记材料中,提交股东会决议、清算报告中的签字与档案中前两次办理变更登记时所提交材料中的签字不一致。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5年6月26日授权委托代理人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并按要求向工商登记机关提交了注销登记所需的相关材料。材料中包括:周宁县永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一份,协议加盖有公司公章;周宁县永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一份,协议加盖有公司公章;周宁县永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报告一份,协议加盖有公司公章。工商登记机关于2015年7月6日核准并同意了当事人的注销登记。
  
  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6月26日在办理注销登记时所提交给工商登记机关的两份股东会决议和一份清算报告中,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股东何某及清算组成员徐某的签名是虚假的,均不是本人亲笔签名。同时,当事人的经办人肖某也承认上述3份注销登记材料中的签名为虚假,并不是由本人亲笔签名的,均是由经办人肖某签署的。
  
  周宁县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注销登记的违法行为。
  
  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该局对当事人罚款5万元。

  擅自发布违法广告
  
  公示系统显示,2016年8月2日,贵州省六盘水市工商局红果经济开发区分局接到举报,称贵州恒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在超市大门外向市民发放违法的售房广告。
  
  该分局执法人员对举报人提供的售房广告认真查看,发现内容有“城市公馆,贵州省扶贫基金会情系盘县购房补贴50%总房款,最宜居,依山傍湖,氧氧得意,高层领地,东湖之巅;最经典,全城首创,三错层,空中别墅,跃品味跃人生。最特色、最划算”等字样。
  
  经查,当事人贵州恒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了销售自己开发的商品住宅房,于2016年7月30日组织公司员工向市民发放售房广告5000份。该分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发布的广告内容中含有禁止情形的行为。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该分局对当事人罚款6万元。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12月14日至16日在北京举行。会议强调,要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要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综合运用金融、土地、财税、投资、立法等手段,加快研究建立符合国情、适应市场规律的基础性制度和长效机制,既抑制房地产泡沫,又防止出现大起大落。笔者认为,各地房地产从业者应积极配合中央工作,加强自身建设,完善相关制度,规范经营,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施剑平

                                                                                                                                                   来源:中国工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