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房产新政打出组合拳化解商品房库存

17.03.2016  12:23

     石家庄市将有序放开市区落户条件,全面放开县(市)城区和城镇落户限制,加快石家庄市各类农业转移人口的市民化,从而形成新的购买力量;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由40万元提高至60万元,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总房价的20%;

    个人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从单一的开发销售向租售并举模式改变,可长期持有房产,用于租赁和自主经营;

    今后,石家庄市棚户区改造以直接货币补偿方式为主,引导棚改居民自主购买存量房;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其它手续齐全的房产,可办理在建工程抵押。

    《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即日起开始施行。未来,石家庄市将全面优化房地产市场发展环境,支持居民合理住房消费,通过降低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引导农村人口向城镇聚集,提高商品房供应品质,科学调配用地规模等措施,合理调节房地产市场供需关系,化解商品房库存,促进省会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意见》可概括为‘一个调配’、‘一个放宽’、‘三个引导’、‘三个推进’、‘四个降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韩东波对该《意见》进行了解读。

     科学调配商品住房和商业办公用地规模

    《意见》对我市未来优化房地产市场供应提出了要求,主要表现在科学调配用地规模、合理调控供地节奏等方面。

    韩东波表示,今后,石家庄市将统筹安排各业、各类用地,合理调整商业办公用地总体结构,对尚未出让的用地,将支持调整为居住或其他用地。

    根据商品住房成交、供应、库存等指标变化,合理确定房地产用地供应节奏和时序。针对住房供应关系的市场变化,安排项目建设进度,避免集中上市产生新的库存。取消“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总面积70%以上”的要求。

     房产抵押条件进一步放宽

    韩东波说,《意见》对房产抵押条件进一步放宽,将抵押权人范围扩大为除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外的投融资公司、小额贷款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基金公司等。

    《意见》指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其它手续齐全的房产,可办理在建工程抵押;对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未售出进行网签备案,且无其他权利限制的房产,经公示满五日,可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最大限度地盘活商品房存量资产。

     引导农村人口到市区落户

    《意见》要求,要在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通过户籍改革,把有能力在市区和城镇就业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作为购房的重要群体。

    对此,韩东波表示,我市将有序放开市区落户条件,全面放开县(市)城区和城镇落户限制,加快我市各类农业转移人口的市民化,从而形成新的购买力量。有8类人员可落户市区:对在市区已购置商品房人员、具有稳定住所和稳定职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依法取得工商执照并纳税一年以上人员、受到县(市)区级以上政府部门表彰的优秀农民工、依法投资纳税的经商人员、我市居民的直系亲属、在我市长期居住并依法办理居住证一年以上人员、我市城镇产业发展急需的各类人才等均可申请落户。在县(市)城区和城镇长期工作生活有落户意愿的人员,不受落户、纳税、参加保险年限及投资额度等条件限制,可随时申请办理落户。

     引导鼓励发展跨界房地产

    《意见》指出,鼓励利用现有的商业办公、工业仓储建筑发展“大众创业”、“互联网+”等国家政策支持的新兴产业及养老康复、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等产业。对于商业办公类建筑,变更使用功能后仍为民用的建设工程,申报消防设计审核(备案)时,不需重新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于工业仓储类建筑,变更使用功能为民用的建设工程,且满足相关环评、安评要求,规划部门出具相关意见后,再行办理消防设计审核(备案)。

    “今后,我市将对未开发房地产的用地进行转型利用,用于国家支持的新兴产业、养老产业、文化产业、体育产业等项目用途的开发建设,促进其它产业投资。”韩东波说,鼓励利用现有商业办公、工业仓储转型发展;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从单一的开发销售向租售并举模式改变,可长期持有房产,用于租赁和自主经营。

     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提高住房品质

    通过提高商品房供应品质,将进一步激发新的改善性需求。

    《意见》指出,依据“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八字方针,鼓励房地产企业广泛采用绿色、节能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推广住宅全装修及太阳能、浅层地热能在建筑中一体化的应用。推动被动房建设,加快住宅产品升级换代,逐年提高装配式建筑比例,稳妥推进钢结构建筑应用。树立“窄马路、密路网”城市道路布局理念,推行街区化住宅,完善住宅区各类配套设施,不断提高物业服务水平。

      推进棚户区货币化安置

    石家庄市刚刚出台的《石家庄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办法》规定,今后,我市棚户区改造以直接货币补偿方式为主,引导棚改居民自主购买存量房。我市将集中利用3年时间重点消除现有D级危房及相邻的老旧住房,到2018年基本完成现有D级危房改造工作,确保居住安全。

    《意见》对如何推进棚户区货币化安置作出进一步安排。《意见》要求,自2016年起,国有土地上新启动的城镇棚户区改造及其他房屋征收项目,原则上实行货币化安置;集体土地上城中村改造,引导村民选择货币化安置。县(市)、区政府是危房改造的主体,按照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模式落实资金,并加快组织实施,主城区改造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分担。

     有序推进城中村改造

    石家庄市将严格控制主城区开发强度,有序推进城中村改造。

    《意见》要求,主城区内未改造的城中村,除涉及民生和重大产业、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之外,原则上不再审批;对经市政府批准实施的,2018年底前要全部完成。其它县(市)、区继续稳步推进,将符合条件的城中村、城郊村及易地搬迁进入城镇的村庄,纳入城镇棚户区改造范围。

    同时,我市还将加快推进房地产项目整治,研究出台房地产整治补充规定,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简化程序,开辟房地产整治绿色通道,盘活遗留项目库存。

     降低公积金提取门槛

    韩东波表示,为支持居民合理住房消费,我市将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面,放宽公积金贷款条件,降低提取门槛,支持购房消费。

    《意见》指出,要将农民工、个体户和派遣制职工纳入公积金缴存范围;将缴存住房公积金纳入《劳动合同》;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公积金可异地互认并转移续接;开展“商转公”贷款业务;对特困职工实行贴息;未婚子女可支取父母公积金;购买普通商品住房,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由40万元提高至60万元,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总房价的20%等。

     降低购房税率

    《意见》要求,金融机构应按照“分类指导,因地施策”的原则,根据商品房库存的实际情况,有效确定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比例。严格落实税收政策,优化办税流程,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优质的纳税服务。

    据韩东波介绍,我市对于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家庭,贷款利率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对拥有1套住房而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在交易缴税方面,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由原来的1.5%减到1%征收契税;个人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房屋转让个人所得税,对不能提供原始凭证的,征收定率由3%调整为1%。

     降低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

    《意见》指出,我市将降低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多渠道满足保障对象的住房需求。

    今后,我市将不再集中新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通过长期租赁、购买商品住房和在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方式实施,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存量商品住房改造为公共租赁住房,由政府配租给公共租赁住房家庭。主城区普通商品住房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比例,由原来的10%降低为5%,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无偿交付给政府。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不再配建公共租赁住房。(记者 宋 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