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务站日志:房东“变卦” 房客要拆门 民警出面调解

29.03.2015  11:32

俗话说“口说无凭,立字为据”,意思就是说如果不把约定都落在纸面上,往往就会惹来不必要的麻烦。这不,前两天,高新区东海盛景小区就发生了一起租房纠纷,而这起纠纷就是口头约定惹的祸。

张女士说,去年4月份,她租下房东赵女士的一套毛坯房,租期为三年,房租半年一交。眼看要到交房租的日子了,房东赵女士却提出要张女士交一年的房租。

原来,房东赵女士的房子是一套毛坯房,张女士入住后,对房子进行了简单的装修,不仅安装了木门,还铺了木地板。双方曾口头约定,三年租约期满后,装修的地板等物品归房东赵女士所有,倘若赵女士违约,张女士有权将装修的物品拆走。而如今,房东赵女士私自变更交租方式,张女士便打算将自己安装的房门和地板歇走,却遭到了房东的阻挠。

房东赵女士表示,当时双方达成口头约定,约定第一年先半年一交房租,一年后,则预交一年的房租。而当初少要了对方每个月250元的房租,这笔钱就是用来装修房屋。

双方各执一词,而合同上又没有明确的条款,记者试图给双方进行调解。

双方都坚持己见,也没有协商的意思。民警让双方先行回家,待冷静后再做协商。昨天晚上,记者从房东赵女士处了解到,双方已经达成一致。租赁方张女士取走房间内的屋门,而地板则留给赵女士。

在这起事件中,双方因为口头约定引来了不必要的纷争。那么,市民在租赁过程中,订立的口头约定是否有效,在订立口头约定时,又有哪些注意事项呢?记者采访了律师。

韩律师提醒广大市民,在签订合同时,最好将口头约定落实在纸面上,以免出现互相扯皮的现象。记者注意到,大部分租赁双方都是通过中介签订租赁合同,而中介方提供的都是格式合同,但合同的最后也留出了其他约定事项一款,租赁双方的补充条款可以写在此处。

在这里,我们要提醒大家,按照法律规定,书面约定的法律效力要高于口头约定,所以为了避免事后惹来麻烦,大家在订立合同时,一定要把约定写得越详细越好,即使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了变更,也要把商定好的变更内容,写到合同上,这样才能让合同起到约束双方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