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内户籍居民申请前往港澳通行证须知

03.06.2014  18:42

  1、提交填写完整且贴有申请人和拟团聚港澳关系人近照的《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表》;

  2、提交申请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由其监护人陪同,交验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身份证明,并提交复印件,同时提交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其前往港澳定居的意见;

  3、提交符合办理证件要求的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1张或照片电子版(受理机构为申请人免费采集制证电子照片的可不提供);

  4、提交港澳关系人的永久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

  5、港澳关系人的邀请信;

  6、夫妻团聚类的还需提交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有子女偕行的还要提交偕行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等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7、照顾无依靠父母类的还须提供父母在港澳地区身边无子女的证明、亲属关系证明;

  8、内地无依靠老人和未成年人投靠类的,属内地无依靠的未成年人,还须提交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明。父母离异的须提供法院出具的父或母对其抚养权的离婚判决书。属内地无依靠老人,还须提交可证明内地确无子女和与投靠人直系亲属关系的材料;

  9、公安机关对父(母)子关系存疑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亲子鉴定证书;

  10、赴港澳地区定居申请审批表内的项目和提交的材料所证明的事项因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向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及时申报并提交相应的证明;

  11、审批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