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解读

20.02.2017  15:34

加速破除城乡间户籍迁移壁垒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解读

□记者 陈 诚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十三五”期间,全省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年均提高1.8个百分点左右,努力实现1000万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对于如何加速破除城乡间户籍迁移壁垒,怎样拓宽落户通道,有哪些配套政策等人们关注的问题,《意见》均作出了解答。

解决城镇化推进过程中的矛盾问题,促进河北省城镇化健康发展

党的十八大以来,省委、省政府相继作出县城建设攻坚、美丽乡村建设等重大决策部署,较快提升了城镇化质量和水平,有力地推动了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户籍制度改革向纵深推进,教育、医疗、就业等公共服务全覆盖正在逐步落实。2016年,全省城镇人口达到3983万人,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53.32%。

但与此同时,河北省城镇化推进过程中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矛盾和问题,比如农业转移人口还没有完全融入城市,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相配套的财政、土地、养老和医疗保险等政策措施还不够完善等。

基于以上考虑,一方面,河北省出台的《意见》与国务院相关文件紧密衔接,深入贯彻了国务院相关文件提出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和决策部署。另一方面,《意见》结合河北省实际进行探索创新,根据不同区域的管控要求,制定了合理引导不同地区人口落户的具体办法,提出了一系列配套政策,将为河北省进一步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提供指导,促进河北省城镇化健康发展。

拓宽落户通道,放开放宽重点群体落户限制

意见》既贯彻了国务院相关文件的要求,又突出考虑推进非户籍人口落户要立足不同地区和市、县不同层级的发展实际,深入剖析了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有针对性地消除城市落户瓶颈和制度障碍。

清理制约城镇户口迁移的各种障碍。将城中村居民全部纳入城镇户籍人口登记管理范围,实现户口登记上的身份转化,将原村民委员会依法改建为社区居民委员会。同时,进一步简化办理程序和手续,全面实行省内户口迁移在迁入地直接办理,最大限度方便非户籍人口在城镇落户。

明确河北省城镇落户重点群体。以农村学生升学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稳定就业居住的人口、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新生代农民工为重点,以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和稳定职业为主要标准,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全面放开对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的落户限制。

完善城镇落户措施。大中城市均不得采取购买房屋、投资纳税等方式设置落户限制,在城市落户条件中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年限要求,不得超过3年。设立社区公共户口,对不能在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落户的人员,允许其在社区公共户口落户。

合理引导不同地区人口落户。京冀交界地区的三河市、大厂回族自治县、香河县、廊坊市广阳区、固安县、永清县、涿州市和其他特定地区,严格户籍管理,合理确定落户条件。在城区10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不含京冀交界地区)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本人及直系亲属可以申请落户;在城区100万人口以下的城镇(不含京冀交界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本人及直系亲属可以申请落户。

制定配套政策,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

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财政支持调整和激励机制、建立财政性建设资金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城市基础设施投资补助机制、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为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意见》结合河北省实际提出的具体配套政策措施多达10条。

意见》提出,将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确保进城落户农民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享有政府提供基本住房保障的权利。住房保障逐步实行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并举,通过市场提供房源、政府发放租赁补贴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承租市场住房。

结合河北省《新型城镇化与城乡统筹示范区建设规划(2016-2020年)》,《意见》提出,到2020年,全省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45%左右,达到全国平均水平的目标。

 

转载:《河北新闻网》(2017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