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出台户口迁移管理办法 九类人群可迁户市区

08.08.2015  02:28

   记者从市公安局获悉,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有序引导农业转移人口、其他常住人口和各类人才向城镇转移,服务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根据我市户籍管理工作实际,依据《廊坊市区户口迁移管理暂行办法》规定,8月1日,《廊坊市区户口迁移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正式出台。针对市区新户籍政策中对市民容易遇到的问题,市公安局户籍民警作出了详细解读。

   九类人群可迁入市区城镇

   第一类

   市区城镇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常住户口人员申请配偶、子女、父母、(外)孙子女户口迁入。

   所需证件:提交申请人书面申请、投靠人和被投靠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18周岁以下可以免于提供居民身份证)、房屋权属证明(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房屋非权属本人的,需提供权属人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

   第二类

   在我市区就业且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申请户口迁入的人员,满足以下条件,准予迁入:

   ①毕业未满两年的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毕业生在市区就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三个月以上养老保险的。

   所需证件:提交申请人书面申请、报到证(加盖县级以上人社局调配专用章)、户口迁移证、养老保险金缴纳证明、劳动合同、单位在职证明、房屋权属证明或就业单位集体户户口簿。

   ②毕业未满三年的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毕业生与人才中心签订代理协议,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三个月以上养老保险金的。

   所需证件:提交申请人书面申请、报到证(加盖县级以上人社局调配专用章)、户口迁移证、养老保险金缴纳证明、劳动合同、单位在职证明、人才中心代理证明、房屋权属证明或就业单位集体户户口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