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战友借我钱又转借给他人 现在还不了钱该怎么办?

20.06.2016  15:28

  邯郸的刘先生咨询:我有一位老战友李某,向我借了100万元,借款到期后,他以各种理由拒不还钱。后来我获知,原来,他借了我及其他几位老战友的钱后,又转借给了他打工所在企业的老板韩某,从中赚取利息差价,如今,他借给韩某的钱500万元也已到期。我与几位老战友催着李某向韩某要债,没想到李某他不好意思向韩某提还钱的事儿。现在我想了解的是,李某欠我的钱已到期,韩某欠李某的钱也已到期,在这种情况下,我能通过法院直接向李某的债务人韩某要债吗?

  法律帮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具体到本案,李某欠刘先生的100万元已到期,韩某欠李某的500万元也已到期。而李某未以诉讼或仲裁方式向韩某主张权利,便构成“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此时,刘先生可行使代位权,即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韩某,同时将李某列为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