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鼓励优势企业发行外债

30.10.2015  10:19

省发展改革委日前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鼓励资信状况好、偿债能力强的企业发行外债。

通知明确,取消企业发行外债的额度审批,实行备案登记制管理。鼓励资信状况好、偿债能力强的企业发行外债,募集资金根据实际需要自主在境内外使用,优先用于支持“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等重大工程建设和重点领域投资。

企业发行外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信用记录良好,已发行债券或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状态。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和外债风险防控机制。资信情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企业发行外债,须事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并在每期发行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发行信息。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收到备案登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决定是否予以受理,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外债总规模限额内出具《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证明》。外债发行人凭备案登记证明按规定办理外债资金流出流入等有关手续。当外债总规模超出限额时,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向社会公告,同时不再受理备案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