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

03.07.2017  09:34

  (记者吴新光)近日,省政府印发《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实施意见》。意见提出,通过强化降杠杆主体责任、推进企业兼并重组、盘活企业存量资产、优化企业债务结构、有序开展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依法依规实施企业破产、积极发展股权融资等途径,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助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到2020年末,我省企业负债结构改善,资金流动性增强,盈利能力得到提升,债务风险处在可控状态。全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产负债率控制在60%以下,其中国有控股企业资产负债率控制在65%左右。

  鼓励企业兼并重组

  大力推进跨区域、跨所有制资源整合和资产重组,培养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大企业大集团。支持重点骨干企业,对产业链上下游、具有一定发展潜力的企业实施并购重组。鼓励省属国有企业运用市场机制,吸引各类投资主体,与民资、外资合作重组,积极开展国际产能合作,引进战略投资者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造。推进垄断行业改革,鼓励社会资本平等进入。积极探索建立企业跨地区兼并重组区域间利益共享机制。

  鼓励重点行业兼并重组。发挥产业政策的引导作用,鼓励钢铁、煤炭等产能过剩行业企业加大兼并重组力度。在压减产能的同时减少企业数量,到2020年全省钢铁企业数量减少60%左右。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转型困难、严重资不抵债和无发展前景的企业实施名单制管理,加快“僵尸企业”退出。加大对产业集中度不高、同质化竞争突出行业或产业的联合重组,加强资源整合,发展规模经济,提高综合竞争力。

  引导企业优化业务结构。引导企业精细化经营,突出主业,通过出售转让非主业或低收益业务回收资金、减少债务和支出,降低企业资金低效占用,提高企业运营效率和经营效益。深化企业内部资源整合,推动资金、技术、人才、资产向核心主业和骨干企业聚集,增强主业的市场竞争力。

  加大对企业兼并重组的金融支持。鼓励商业银行对并购重组企业实行综合授信,进一步扩大并购贷款规模。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方式筹集兼并重组资金。鼓励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创新产品和投资方式,参与企业并购重组。鼓励各类投资者通过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形式参与企业兼并重组。

  盘活企业存量资产

  清理盘活存量和闲置资产。规范化清理资产,清退无效资产,使资产达到可交易状态。采取出售、转让、租赁、回租、招商合作等多种形式对土地、厂房、设备等闲置资产予以盘活,实现有效利用。加大存量资产整合力度,提高存量资产和闲置资产的利用水平,改善企业经营效益。

  稳步有序推进资产证券化。盘活企业存量资产,进一步优化企业资本结构。积极开展以企业应收账款、租赁债权等财产权利和以基础设施、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或财产权益为基础资产的资产证券化业务。支持房地产企业通过发展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向轻资产经营模式转型。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扶持作用,落实《河北省资产证券化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相关奖励政策。

  支持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集团设立财务公司,加强内部资金融通,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支持省内跨国公司与海外子分公司建立跨境本外币资金池,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成本。

  优化企业债务结构

  推动企业债务清理重组。加大清欠力度,减少无效占用,加快资金周转,降低资产负债率。多措并举清理因担保圈、债务链形成的三角债,加快清理以政府、大企业为源头的资金拖欠。大力发展应收账款融资,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扩大应收账款质押融资规模,建立应收账款交易机制。

  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推动企业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利用债券市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优化债务结构。鼓励企业通过发行可续期公司(企业)债、永续票据、优先股等权益性工具优化债务结构,降低负债率;支持企业发行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降低融资成本;探索运用绿色债券、项目收益债券等创新型金融工具融资。各金融机构要对资金周转暂时困难但仍具备清偿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企业,通过采取调整贷款期限、还款方式等贷款重组措施,缓解企业债务压力。积极搭建保险资金运用对接平台,强化政府部门与投融资主体间沟通,鼓励保险资金投资河北,为我省重点项目与产业转型升级提供资金支持和配套服务。通过大力发展政府支持的担保机构等措施,提高企业信用等级,降低融资成本。

  有序开展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

  坚持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建立债转股的对象企业市场化选择、价格市场化定价、资金市场化筹集、股权市场化退出等长效机制。

  以促进优胜劣汰为目的开展市场化债转股。鼓励面向发展前景良好但遇到暂时困难的优质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严禁将“僵尸企业”、失信企业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作为市场化债转股对象。

  积极推动多类型实施机构参与开展市场化债转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直接将债权转为股权。银行将债权转为股权应通过向实施机构转让债权、由实施机构将债权转为对象企业股权的方式实现。鼓励实施机构引入社会资本,发展混合所有制,增强资本实力;支持实施机构通过组建、引进专业管理团队,增强资本运作能力,提高资产运营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