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社会救助实行政府负责制

20.11.2015  12:21

(记者  周欣艳 刘小林)近日,省政府召开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河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两个办法和一个决定都将以省政府令的形式公布实施。省法制办主任时清霜向会议作了有关的情况说明。

    明确了八项社会救助制度 

   《河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中明确: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等八项社会救助制度。

    我省社会救助工作实行政府负责制,政府将社会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整合优化社会救助资源。注重统筹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各项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缩小区域差距。同时,为方便困难群众申请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对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的申请、审批程序,最低生活保障金、临时救助金的发放方式,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的救助方式等内容做了具体规定。此外,实施办法还进一步明确了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困难人员,民政部门应当给予分类施保,适当增加最低生活保障金数额。规定供养服务机构应当优先接收失能、半失能的特困供养人员。政府举办的残疾人康复治疗机构应当为符合条件的特困供养残疾人免费提供康复治疗。

    城镇供水用水实行合同制 

   《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倡导合同管理,为用户维权提供依据。要求供水用水双方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用户按照合同约定及规定的价格缴付水费,供水单位要按合同约定为用户安装结算手表,以减少用水纠纷。同时,强化了供水单位的责任,要求供水单位要保障城镇供水不间断、不得擅自停供,要设立用户服务中心、设置供水服务热线并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此外,还对规范供水规划与建设、供水设施管理与维护责任等方面予以明确。  废止9件、修改11件省政府规章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对9件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对11件省政府规章予以修改。废止的政府规章分别为,《河北省家犬管理办法》、《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河北省食品标签标准管理办法》、《河北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河北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河北省经济信息市场管理实施办法》、《河北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河北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办法》。修改的11件省政府规章,根据决定作修改并对相关省政府规章的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