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界定非煤矿山“四级”监管职责

22.04.2016  10:25
  《中国安全生产报》4月14日 三版
  河北省界定非煤矿山“四级”监管职责
  本报记者李仁堂报道 日前,河北省安监局研究制定《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划分省、市、县、乡四级安监部门对非煤矿山企业的分级监管职责,统一规定非煤矿山企业的监督管理、执法监察内容和方法。《办法》所指非煤矿山企业包括金属与非金属矿山、选厂、尾矿库和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
  《办法》对省、市、县、乡四级安全监管部门对非煤矿山企业的监管职责进行了明确界定。其中,省、市、县三级安全监管部门除对全省和各自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外,监管职责还有明确分工。
  《办法》要求,各级安全生产执法监察部门负责本级监管职责范围内矿山企业的执法监察工作,也可根据上级指令和下级请示开展监察执法工作,对下级执法监察工作进行督导。
  《办法》规定,省、市、县、乡四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和执法监察计划,并且要于上年12月底前完成。
  年度计划应明确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工作重点、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时间等事项,并将所有监管、监察职责范围内的非煤矿山企业列出清单。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年度计划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执法监察工作,执法监察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可以聘请专家或委托中介技术服务机构参与监督检查和执法监察。
  四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对职责范围内的非煤矿山企业做到年度检查全覆盖,乡(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对每家企业的检查次数每年不少于4次,市、县两级安全监管部门对职责范围内每家企业的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省安监局对央属非煤矿山企业分公司、子公司(管理公司)和省属非煤矿山企业总部的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
  此外,省、市、县三级安全监管部门对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的督导次数每年不少于2次。
  该《办法》将于今年5月1日施行。